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是什么?
2004年12月8日
为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个以上注册商标,违法经营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伪造、制造、销售伪造或者未经授权的注册商标标识2万件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1万个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伪造、制造或者擅自销售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额在10万件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两个以上注册商标标识五万件以上,或者违法经营额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四条假冒他人专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假冒专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两项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复制品总数在一千张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侵犯著作权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且复制品总数在五千张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第六条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视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七条有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八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商标,是指与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不能区分,并对公众造成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产品说明书和商品交易文书上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或者在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注册商标或者假冒注册商标的标识。
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称销售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取得的全部违法所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
(一)明知其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替换、覆盖的;
(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同类商品的;
(三)伪造、变造商标注册人的授权文件或者明知该文件是伪造、变造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涉案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发布有偿广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变造著作权人授权的许可文件或者超越授权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在侵犯知识产权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经售出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明的侵权产品的标价或者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未标注或者其实际销售价格无法确定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中间市场价格计算。
对多次侵犯知识产权未受到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或者销售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规定的“件”是具有完整商标图案的标识。
第十三条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第十四条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第十五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单项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明知是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执照而为他人提供,或者为他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仓储、进出口代理等便利、帮助的。,应以侵犯知识产权罪的* * *行为人论处。
第十七条此前发布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本解释施行后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