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诉讼保全最新实施细则
1、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判决前,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纠纷标的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当事人处分的行为。
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有争议的财产提起诉讼需要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本案中的请求权包含了财产给付的内容。
(2)因主客观因素导致未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主观因素包括: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易腐易腐,如果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较大损失。
(3)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当。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如果诉讼中的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被申请人可以直接从申请人担保的财产中获得赔偿。
2.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法院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不可挽回的损害,因此法律赋予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即申请人将来立案的债权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二)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能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三)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即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或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被申请人侵害的人。
(4)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申请人在起诉前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期间财产保全必须缴纳保全费,参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即利害关系人,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使与保全财产有关的纠纷通过审判解决。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3.行为保全所谓行为保全,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了避免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或者进一步的损害,法院可以依申请对有关当事人的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对行为保全的裁定没有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2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生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裁定。这一规定为法院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专利侵权案件中,经常发生侵权人通过宣告专利无效故意拖延诉讼,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专利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制止侵权损害的扩大。这一规定虽然名为“财产保全”,但其保全内容是针对被告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它可以被视为知识产权领域行为保全制度的雏形。
4、
民事诉讼
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你发现债务人企图转移或者隐匿财产,故意赖账。这很有可能导致你最后官司赢了,但是拿不到钱。这时候你可以在掌握了确切的证据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前或者当事人提起诉讼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限制处分的保护措施。
在审判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的诉讼,或者是包含给付的诉讼合并,即诉讼必须有给付的内容。因为诉讼保全的客体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标的,或者与纠纷有关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民事执行必须是给付之诉,即必须有给付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不会有财产给付的内容,采取保全措施就没有意义。单纯的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没有给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2)、必须有诉讼保全的前提。必须有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可能对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进一步的损失,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