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合同如何缴纳营业税?
问:我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研发,与某公司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包括资料转让费、技术培训费、咨询费、入门费(即派遣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到甲方生产现场,为甲方实施该技术提供技术协助和指导)。这份合同需要缴纳营业税吗?免税的范围是什么?如果让税务代理开发票,免税部分是不是先征税再退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1 .关于营业税(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设立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而言,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受他人委托,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新材料及其系统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项技术调查、分析评估报告。与技术转让、开发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是指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法律法规,由转让方(或受托方)为帮助受让方(或受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并且这部分技术咨询和服务的价格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格在同一张发票上。(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营业额为:65,438+0。如果现有技术或开发成果附有图纸、资料等。作为承运人,免税营业额是向对方收取的总价和额外费用。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为载体提供现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货物,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分别反映货物价值和技术转让开发价值。部分货物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3、提供生物技术用微生物菌种和动植物新品种,应计入营业额免征营业税。但是,对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39号)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的技术转让属于自然科学领域,可以免征营业税。技术培训费和入门费应属于技术服务项目。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价格与技术转让的价格写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否则应缴纳营业税。给税务代理开发票,如果认定为免税项目,不需要先缴税再退税;如果是税目,需要先缴税再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