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法庭的新规则
1.人民法院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书、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刑事判决书的财产部分;
(二)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理决定;
(三)中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裁定;
(四)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五)外国法院作出的已经人民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六)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4.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复杂、疑难或者被执行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应当经三名以上执行人员讨论,并报院长批准。
6.执行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视听设备和警用装备,保证及时有效地履行职责。
7.执行公务时,执行人员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并按照规定着装。必要时,司法警察应当参与。
8.上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和协调。行政管辖权
9.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10.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
11.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2.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根据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1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4.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有相同管辖权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决。
15.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证据应当当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当庭出示的,不得公开出示。
第七十二条经法定程序公证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