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专利纠纷调解办法》的通知
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权被授予后,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之日起至取得专利权期间,因使用发明创造费发生的纠纷;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关于其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的争议;
(四)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与其所在单位就其职务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发生的争议。第六条向市专利局提出调解请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或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二)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且侵权行为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且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的;
(四)专利侵权纠纷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未超过两年。第七条请求调解专利纠纷或者争议,应当提交申请书和专利证书,并按照被请求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请求人的名称和地址,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被请求人的姓名、地址和代表的姓名、职务;
(三)请求调解的要求、事实和理由;
(四)有关证据和证人的姓名、住址。第八条市专利局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预交调解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市专利局受理案件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未按时提交答辩书或者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市专利局的处理。第十条调解工作由市专利局指定的调解小组进行。第十一条调解的原则和程序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有关回避、取证、缺席审判等规定办理。第十二条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a)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代表和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查明的事实和认定的责任;
(三)协议内容;
(四)调解费用的负担。
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承办人签名,并加盖市专利局印章。第十四条经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十五条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市专利局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处置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代表和代理人的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目的及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决定;
(四)调解费用的负担。
决定书应当由承办人签名,并由市专利局盖章。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市专利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调处费第十七条市专利局调解专利纠纷或争议,应当收取调处费。收费标准是:
(一)对赔偿损失没有争议的,每件10元;
(二)赔偿损失的争议,按照争议财产的标的金额收取。一千元(含一千元),二十元;超过一千元的,一千元以上至五万元的,按0.6%收取;超过5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36%收取;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5%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