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一)携带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或者具有通信、存储、录音、回放功能的电子产品进入考场;
(二)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未按规定填写姓名、填写准考证号或者粘贴条形码的;
(三)考试时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行走的;
(四)喧哗、吸烟或者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五)未在本人应当坐的位置回答问题的;
(六)有其他类似违法行为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场监考人员应当向主考官报告,由主考官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并作出无效考试成绩处理:
(一)夹带或者检查与考试有关的资料;
(二)使用具有通信、存储、录音和回放功能的电子产品;
(三)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4)以口头、书面或肢体语言传递答案信息;
(五)协助他人作弊的;
(六)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七)其他类似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场监考人员应当向主考官报告,由主考官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由报考所在地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与考场内其他考生或者考场外人员串通作弊的;
(二)以打架斗殴或者其他方式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类似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有本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八条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考试成绩无效,三年内不能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情节严重的;
(3)其他类似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
当场发现有本条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监考人员、考点主任决定责令其离开考场,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给予前款处理的决定。第九条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准考证并参加考试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给予其考试成绩无效;已经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确认该资格证书无效。第十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反本办法所列纪律行为的,应当在考场记录上写明违规行为的详细情况和采取的措施,并由两名以上监考人员和主考官签字。
对考生作弊使用的材料和工具,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存证据,并填写清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考点知识产权局将停止参加考试,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考试的;
(二)命题人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相关的教学、答疑、辅导等活动;
(三)发现申请人有提供虚假证明或隐瞒证明等行为的;
(四)擅自为考生变更座位、考场的;
(五)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送出考场的;
(六)纵容、包庇考生作弊的;
(七)提示或者暗示考生回答试题的;
(八)在接送试卷、保管试卷、巡考、监考、评卷过程中丢失或者严重损坏试卷或者答题卡的;
(九)造谣、截留、窃取、擅自开启未开封的试卷或者密封的答题卡;
(十)泄露试题内容的;
(十一)盗窃、涂改答题卡或者私自改变考试结果的;
(十二)组织或者参与考试作弊的;
(十三)利用考试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十四)对候选人进行打击报复,谋取私利或者故意诬陷的;
(十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