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授权后,发表后的侵权能否追溯?
专利法第13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这一规定被称为对发明专利申请的“临时保护”。
发明专利的申请,无论是合法公布的还是事先公布的,因为没有经过实质审查,所以不能确定最后是否能被授予专利权。因此,无论该专利申请最终是否被授予专利权,从发表到授权公告期间公开的发明内容都不能行使其“权利”。在此期间,第三人擅自实施发明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未授权使用者从申请公布到授权公告的使用费进行追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