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专利申请可以优先审查?
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以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7年8月17日正式颁布实施《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新实施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适用的专利申请: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的;(二)省、市两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同一主题的专利在中国的首次申请和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需要先行审查的事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无效宣告案件的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的;(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的专利申请都可以提交优先权审查,申请人在请求专利优先权审查时,应当事先判断所提交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上述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