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酒类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条名称: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英文名:河南省酒类行业协会
第二条性质:本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成立,由酒类生产企业(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进口酒、果酒、黄酒、酒类行业)、酒类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教育、媒体等社会团体和个人组成,是跨地区、跨部门、无所有制的非营利性行业组织。其办事机构为协会秘书处,秘书处专职人员为河南省编委认可的事业编制,人员编制6人。
第三条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为政府、社会、行业、企业服务的宗旨,反映行业诉求,维护行业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规范生产流通市场秩序,保障酒类食品安全,提高河南酒业整体实力,做大做强。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管理、监督和指导。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河南省商务厅,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
第五条本协会办公地址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纬四路12号。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协会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企业的支持下开展工作,在协会成员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是政府部门行业管理的参谋和助手。既反映了行业的意愿和要求,也接受政府的委托,做好行业管理,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任务,结合本行业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积极宣传和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和企业的情况、愿望和诉求;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参与白酒行业规划的制定,对行业发展、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实施;参与本行业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企业资质的审查;
(3)开展白酒行业统计工作,做好信息收集和研究,发布行业信息,进行市场预测,办好《河南白酒工业报》和河南白酒工业网网站,提供信息指导和服务,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
(四)在酒类行业开展检验、评价、诊断、检查和鉴定活动;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产品认证、名牌优质产品评选、中华老字号品牌评选等。,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酒类生产和流通行业的有关规定,开展行业自律;协调同业纠纷,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倡导诚信经营,规范流通秩序,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六)产销沟通渠道。组织或组织企业参加本行业国内外糖酒食品博览会、订货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以会展经济促进行业发展;
(七)组织和团结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科技交流、开发和创新;受委托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和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促进行业整体科技水平的提高;
(八)参与制定行业人才发展规划,组织行业技术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人才交流,接受委托组织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竞赛和评比;
(九)接受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相关业务。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凡从事白酒、啤酒、进口酒、葡萄酒、果露酒、黄酒、酒精行业生产和流通的企事业单位,相关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科研院所、教育、媒体等社会团体和个人均认可本章程,经协会理事会申请和审核批准,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1.单位成员:所有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和行政许可的酒类生产流通企业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
2.个人会员:长期在行业内工作,为行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支持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取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
(四)在本协会业务(产业、科学)领域和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威望和影响力。
第九条入会程序为:
(一)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3)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卡。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对本协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咨询和转让有优先和优惠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有权获得本协会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从事科学技术和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六)自愿入会和自由退会;
(七)有权要求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五)有义务为政府部门宏观决策和行业发展协会提供所需的各种信息(包括进口技术和专利技术的有偿转让);
(六)为协会撰写各种报刊文章和学术论文;
(七)在外事活动中保守秘密,维护协会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出会议,应当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反章程,经催告后仍不改正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罢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协会的原则和业务;
(六)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如制定《河南省酒类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的,应经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任期延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a)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执行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一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项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担任分会会长(主任)或副会长(副主任)的,原则上由协会常务理事担任。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3)根据规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工作年龄不得超过60岁。会长和秘书长是专职的;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愿意为行业服务;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各分会会长(理事)会议;
(二)检查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主持由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协会签署相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方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或者补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协会变更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征求意见。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二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11年5月28日经日本协会第八次会员大会修订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