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保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守科学技术秘密,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保密范围

1.我国发起的重要发明项目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

二是可能成为重要发明的技术成果的阶段性应用;

三、国外不拥有或虽有机密的技术诀窍和传统工艺,以及国外重要的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四、引进技术属于双方协议的保密部分,以及引进技术的重大改革;

5.未公开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重点项目,以及影响全局、一旦泄密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科技档案、情报资料、样品及其来源;

六、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需要保密的,默认方案和对策;

七、中国或我省特有的农、牧、畜、禽等品种和珍贵种质资源;

八、具有特殊疗效的中药方剂和炮制技术,独特的医学诊疗技术,中草药栽培、加工、炮制技术和保健研究资料;

九、我国正在研究和试制的重大科技项目的关键内容。第三条保密项目的分类

科技秘密项目根据其经济技术价值和社会效益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四级。

首先,最高机密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对国家政治、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科学技术项目,一旦泄露,将对国家造成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

2.处于国际领先地位或者具有突破性进展,一旦泄露将在国际市场上失去部分优势的科技成果;

3.中国特有的技术诀窍和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传统技术。

第二,保密性

1.超过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重要经济价值,能显著提高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竞争力的科技成果;

2.对开拓和扩大我国产品国际市场起重要作用的科技成果,以及我国和我省特有的技术诀窍、重要设备和传统工艺的核心部分;

3.引进技术、设备、仪器的创新改造关键技术国外没有或公开。

第三,秘密

1.对现有技术或工艺有重大改进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项目,一旦泄露将造成一定的技术和经济损失;

2 .属于我国、我省特有的动植物品种和珍贵种质资源、海洋资源等。;

3 .通过引进国外技术信息和成功研究新产品、新工艺等。,如披露可能引起专利或技术权利纠纷的国外科技项目;

4 .需要保密的重要资料、样品及其来源。

第四,内部

不属于上述三类,仅对外保密或在一定时期内不宜公开的物品。

每个保密项目都应明确具体的技术保密内容。保密项目的名称、功能和公知技术一般不属于保密范围。但是,因国防或者经济需要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第四条保密项目的审批权限

一、凡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保密意见,经省科委审查后,报国家科委审批。

驻国务院各单位的项目必须报主管部门和国家科委确定密级,并抄送省科委。

二、凡国内首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和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中的保密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提出保密意见,由省科委审批,报国家科委备案。

三、凡属于第二条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保密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单位提出密级意见,报当地市(地)科委或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科委备案。

四、国防科技保密项目的审批,按照国防保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保密期限

发明项目的保密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其他保密项目的保密期限不超过七年。一般情况下,过期自动解密。

各单位应于每年第四季度清理涉密项目的密级,办理解密、减密、增密、续密(即延长保密期限)工作。外国科学技术不属于机密或者不先进的,应当解密或者保密;需要列为机密或者秘密的科学技术应当及时保密。安全等级的解除和变更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第六条各单位应做好科技保密档案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保管设施,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科技保密项目档案应当准确标明密级。

所有绝密科技资料只供指定单位和直接需要的人员使用,与工作只有部分关系的人员只能接触有关部分;保密,只针对直接需要的单位和人员;秘密级,工作相关单位和人员可以使用;内部级别,仅限外国人访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