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法律追回欠款,有哪些必备之手?

法律主观性:

追讨欠款需要注意哪些法律技巧?第一,诉讼时效。《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不主张债权,则胜诉的合法权利消灭。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后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账龄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适合诉讼的,必须及时起诉。如果暂时不适合起诉,也要保留诉讼时效中断的书面证据。我们在追讨货款的时候,要多给债务人发书面催款信,尽量说服债务人签字确认。在其他地方,可以用电报取证,争取让债务人多写书面借条或还款计划,既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又为诉讼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应收款项,争取与债务人达成新的协议或者让债务人出具新的还款条款,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2.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担保是信用担保,要求债务人提供我行可接受的相关公司的信用担保,并出具书面保函。提起诉讼,可以将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些债务人提出以实物抵债,但债权人往往不能接受,要么是实物没用,要么是还债的代价太高。但我们可以采取抵押或质押的形式。用不动产担保的叫抵押;用动产或权利担保称为质押。抵押(质押)不等同于还债。设定抵押(质押)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上一旦设定抵押(质押),抵押物的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处分,限制了抵押物的流通。日后一旦提起诉讼,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查封、拍卖或变卖抵(质)押财产,获得优先受偿。即使债务人破产,接受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人对抵押(质押)物的优先受偿权仍优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对一些特定的东西设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无效。以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车辆抵押的,分别在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登记;股权出质应当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以商标、专利、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分别向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登记。抵押(质押)因为没有登记而无效,这方面我们吃了不少苦。三、摸清债务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抓住每一个应该承担债务的民事责任主体。工商登记是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真实记录。我们需要摸清债务人的开办单位或股东的出资情况,核实注册资本(财务上称为实收资本)是否到位。股东或者开办单位虚假出资的,以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部分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非法人企业法人,注册出资未达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开办单位对其全部债务承担责任。4.找出债务人的资产。我们追钱的同志,一定要有高度的职业敏感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手段,把债务人的资产查清楚,调查清楚,才能在诉讼中提交法院查封冻结。上门讨债,要记住债务人的车牌号、办公地址、宿舍号,到车管、国土、房产部门核实债务人车辆、房产的权属、抵押情况,到工商局查询债务人经营的下属企业。在诉讼中,债务人在国外投资的股权也可以被查封、拍卖。我们尽力查阅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固定资产明细账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债务人的应收款,也可以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查封债务人的对外债权,由债务人的债务人直接向我们清偿债务,法律上称之为代位权。对于债务人的资产,很容易忽略其无形资产,包括商标、专利、版权中的财产权,可以查封拍卖。第五,做好财产保全措施。我们办理的每一单催收案件,无一例外都要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也就是在法院判决前查封债务人的资产。判决能否顺利执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保全措施的成功与否。做好财产保全措施,也是建立在上述查明债务人资产的基础上。一般来说,判决前查封债务人的资产往往会给债务人造成压力,迫使债务人主动还款或和解,因为如果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置债务人的资产,债务人会遭受更大的损失。此外,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扣留护照、家访等出入境证件。根据我们的司法实践经验,这一招比民事拘留更有效,在执行程序中你不能不还清欠款就出境。第六,利用支付令追回款项。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监督程序。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起诉。以上是边肖总结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有相关的法律咨询或者其他不明白的事项,可以打电话给在线律师解答。律师的专业知识可以帮助你。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3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125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纠纷,适用调解的,应当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1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托付单可以送达债务人。

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所要求的金钱或证券的数额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