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的标签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九种标识:
1,产品应有检验证书。
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工厂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和等级的,还应标明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包装食品一般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期限。
5.对有可能损坏产品本身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标明“R”或者“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可以在产品上注明。
8.制造商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和包装上标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QB)四个层次。
9.获得国家相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者合格认证标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时,必须有中文标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九种标识:
1,产品应有检验证书。
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工厂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和等级的,还应标明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包装食品一般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期限。
5.对有可能损坏产品本身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标明“R”或者“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可以在产品上注明。
8.制造商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和包装上标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QB)四个层次。
9.获得国家相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者合格认证标志。
进口申报流程:
签订进口代理合同→办理相关许可证→开立信用证(电汇)→对外交货→审核进口单证→换单→三检商检→预记报关单→审核海关价格→缴税→海关查验→放行货物→提货→动植物检验检疫→交货入库→留存结算单证→完工。
进口产品必须有中文标志才能在国内市场销售。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产品或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九种标识:
1,产品应有检验证书。
2.用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工厂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产品也必须有中文标志。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和等级的,还应标明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失效日期,包装食品一般应当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储存期限。
5.对有可能损坏产品本身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经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标明“R”或者“注”。
7、已被专利部门授予专利,可以在产品上注明。
8.制造商应在产品或其说明和包装上标明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和名称。我国现行标准分为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HB)、地方标准(DB)和企业标准(QB)四个层次。
9.获得国家相关质量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或者包装上使用相应的安全或者合格认证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八条易碎、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储运过程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的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警示标识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