瞪羚企业申报条件
法律分析:1。申报企业需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满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管理规范,发展目标明确,市场布局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70%。由非上市公司控股或收购,未在境内外股票市场(新三板及各类境内外场外市场除外)上市的企业。
2.成长性指标:公司最近一年营收为654.38+00万元至2000万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5%;去年公司营收2000万至6543.8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20%;去年营收654.38+0亿至4亿元,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654.38+05%;去年营收4亿多,近两年营收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持续达到10%。
3.创新能力指数:若企业最近一年营收为6543.8+0亿元及以上,则最近两年R&D投资强度(RD)应连续达到2.5%;如果收入低于6543.8亿元,R&D近两年投资强度应继续达到5%。同时,企业拥有至少2项发明专利授权,或已获得至少8项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或主导制定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企业信用指数:独立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的综合信用评分,分值不低于75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