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在不友好国家的影响
确认专利权的类型和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其专利的“稳定性”相对于发明专利来说相对较弱。因此,受让方应充分了解被转让专利权的种类,权衡转让的潜在风险,必要时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报告。
同时,受让方还应当对拟转让专利的法律状态进行检索,以确认拟转让专利是否为有效专利,并确认该专利的剩余有效寿命。
注意专利权人和受让人的身份。
对于受让人来说,要注意专利权的转让方是否为该专利的合法持有人,是否有其他* * *专利权人,该专利是否为职务发明,专利权的转让方是否为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需要按照中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转让手续。
专利权涉及的一些技术可能对国家利益有重大意义,如果将这类技术转让给外国人,可能会给我国国家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我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手续。我国专利法中所说的“法律、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应签订正式的书面转让合同。
专利权实际上是一种财产权,但作为专利权客体的发明是无形的,不能像有形财产一样实际占有,所以专利权的归属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登记簿为准。因此,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转让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并及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扫清专利无效后的处理方式。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已经履行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溯及力,专利权转让费不予返还,但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从受让人的角度来看,转让的专利权不一定“绝对”有效。可以说,专利权一旦被宣告无效,转让的专利权也就失去了意义。根据我国专利法的上述规定,原专利权人没有返还专利转让费的义务,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由受让人承担责任。因此,受让方在签订专利转让合同前,应充分考虑拟转让专利的“稳定性”、专利转让费、专利实施的经济效益前景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在转让合同中与专利权人约定专利被宣告无效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了解待转让专利的实施历史。
被转让的专利可能已经与他人签订了许可合同。如果以前的许可合同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备案,受让方有权要求专利的被许可人停止实施;如果许可合同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或者备案并公示,专利的被许可人可以享有专利实施权,受让人无权阻止被许可人实施。因此,受让人在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之前,应当仔细了解专利权人是否就该专利与他人签订了许可合同;同时,受让方还应了解专利权人是否自行实施了拟转让的专利,并在专利转让合同中明确转让前专利的实施情况、可能产生后果的法律责任和解决办法。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
专利的实施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比如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和肖像权,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能对他人提出的基础专利进行改进,那么如果改进的发明专利未经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就可能侵犯其专利权。因此,在专利权转让合同中,尤其是对于受让人而言,应当约定发生上述情况时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除上述问题外,受让方还应注意专利权转让与实施许可的区别。专利转让是指将专利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成为新的专利权人,而专利实施许可是指专利权人在约定的条件下允许他人实施受专利保护的发明,专利权的归属不变。因此,双方应注意专利权转让与实施许可的区别,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更有利的方式。
专利转让合同
(试用)
专利名称
专利号
转让人姓名
地址
代表人物
受让人姓名
地址
代表人物
合同注册号
签署于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
前言(鉴于术语)
第一条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材料。
第二条交付材料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第三条专利实施许可情况及处理措施
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专利权撤销和无效的处理
第6条过渡条款
第七条税费
第八条违约和索赔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第十条其他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转让人签名和受让人签名
转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受让方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月日月日。
转动
让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名)
住处
(邮寄地址)
电话悬挂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遭受
让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名)
住处
(邮寄地址)
电话悬挂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中间
干预
当事人名称(公章)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人(签名)
住处
(邮寄地址)
电话悬挂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专利转让合同
签名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度
专利转让合同
签名指南
前言(鉴于术语)
-鉴于转让方(名称或名称注:必须与所转让专利的法律文件一致)拥有该专利(专利名称注:必须与该专利的法律文件一致),其专利号(九位数)、公众号(八位数含最后一个字母)、公告号(八位数含最后一个字母)、申请日、授权日、公开日,该专利权的有效期为。
-鉴于受让方对上述专利的了解,希望获得专利权。
-鉴于转让方同意将其拥有的专利权转让给受让方。
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
第一条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材料。
1.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附件1),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见陈述书、变更记载事项的审批决定、权利丧失后的恢复、授权委托书等。(如果申请是PCT,还应包括所有PCT申请文件)。
2.中国专利局向转让方出具的所有文件(附件2),包括受理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专利证书及复印件等。
3.转让方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即与实施专利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件)。
4、中国专利局出具的有效专利证书。指最近的专利年费缴纳证明(或专利局专利登记簿),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在专利权撤销或无效宣告请求中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5、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
第二条交付材料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1,数据交付时间
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收到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的转让费后日内,转让方应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全部资料交付给受让方,或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内,转让方应向受让方交付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的全部(或部分)资料。如果是部分信息,转让方应在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转让费后日内将剩余信息交付给受让方。
2、传递信息的方式和地点
转让方应通过当面、挂号信或航空运输的方式向受让方提交上述全部资料,并通过当面、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向受让方提交资料清单,通过当面或邮寄的方式向受让方提交航空运单。
所有资料的交付地点为受让方所在地或双方约定的地点。
第三条专利实施许可情况及处理措施
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实施了该专利,本合同可以约定,本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可以继续实施或者停止实施该专利。合同中没有约定的,转让方应当停止实施该专利。
本合同签署前,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四条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转让费为(?,$元),受让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天内或专利局公告之日后天内,将全部转让费汇入转让方账户,或以现金方式汇入或(移交)给转让方。
2.本合同涉及的专利权转让费为(?,美元),分期付款,合同生效日起天内,或专利局公告后。
几天之内,%(?,$)到转让方的账号;转让方交付全部资料后日内,受让方将剩余转让费汇给转让方(或当面支付);
或者在合同生效后天内付款(?,$)元,
月内支付(?,$)元,月内付清(?,$)元,最后在个月内还清剩余的转让费。
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或托收、现金支付等。),而现金支付地点一般是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专利权撤销或者无效的处理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合同成立后,转让方专利权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时,如果没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转让方没有恶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不会向受让方返还转让费,受让方也不会返还全部资料。
本合同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则,或者转让方故意给受让方造成损失的,转让方应当返还转让费。
当他人请求专利局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不服复审委员会(对于发明专利)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本合同成立后,由受让方负责抗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请求或诉讼费用。
第6条过渡条款
1.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应保持专利的有效性,直至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之日。在此期间,年费和续展费(1992 12 31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转让方支付。
2.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受让方应负责维护专利的有效性,如办理专利年费、续展费、行政撤销和无效请求的抗辩以及应诉无效诉讼等。
(也可以约定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维持专利权有效性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支付。)
3.在过渡期内,如转让方或受让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税费
1.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均为中国公民或法人,本合同涉及的转让费应缴纳的税费由转让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国家税法缴纳。
2.如果转让方为境外居民或单位,转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向中国税务机关纳税。
3.转让方为中国公民或法人,受让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按照对方国家或地区的税法纳税。
第八条违约和索赔
致转让方:
1.如果转让方拒绝交付合同规定的全部资料并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返还转让费并支付违约金。
2.转让方无正当理由(包括向专利局变更描述项)未向受让方交付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的材料的,每逾期一周支付违约金,逾期两个月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转让费。
3.根据第六条,如果发生违约,转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致受让人:
1.受让方拒绝支付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全部资料,并要求赔偿其损失或支付违约金。
2.受让方未支付转让费的,应按每逾期(次)支付违约金。
;逾期两个月,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
3.根据第6条发生违约时,受让方应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1.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根据本合同条款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应当提交受让方所在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解。对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注:2、3、4中只能选择一项。
第十条其他
有哪些是前九条没有的,但需要特别约定的,包括如何约定不可预见的技术问题;如何就不可预见的法律问题达成一致等。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自专利局登记并公告双方所作的说明书变更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内容为范文,请根据实际情况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