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级别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分为层级管辖和地域管辖。层级管辖包括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最重要、最复杂的是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办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分级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重大程度和复杂程度,对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第一审行政案件,除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办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地域管辖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属地管辖原则是一般的属地管辖;关于属地管辖权的特别规定是特殊的属地管辖权。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的属地管辖权。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和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的等级管辖

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应当由法院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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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