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老师,王安石变法中的“青苗法”为什么会损害百姓利益?

北宋时期,民间高利贷猖獗。结果很多劣质农民破产了。《青苗法》的实施是为了实现国家和农民的互利。法律规定,如有必要,农民可以在每年夏秋收获前向当地政府借现金(青苗)或粮食补贴耕种,收获后再用部分利息偿还政府,这样现金流困难的农民就不会被高利贷盘剥,农业生产也不会受到影响,政府还可以收取部分利息增加财政收入。

青苗法是西宁改革的重要内容。起初,王安石对推行青苗法很有信心,因为早在他任鄞县县令时就试行过此法,效果很好。后来陕西转运使沈李和JD.COM转运使王光远不谋而合,相继在各自辖区进行“试点”,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为了慎重起见,在此法正式实施之前,王安石特意在河北、JD.COM、淮南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正式向全国推广。而且在颁布之前,他加了“不得摊派”的条款,即禁止强行摊派贷款。

但这样的法律在全国各地实施时,却出现了完全相反的情况:有的地方严格按照朝廷的规定执行,而且执行得很好,百姓得到了实惠。这个法律得到了很大的支持,人民高兴地向法院唱赞歌。然而,在其他地方,出现了严重的偏差。主要原因是这些地方官员不按规定办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想方设法多贷多收,不惜层层下达指标,强行摊派贷款,特别是向不需要贷款但有还款能力的富户摊派,而不是向真正需要的贫农摊派,造成了富户和贫农的对立。人们自然会抱怨新法律。

据史料记载,虽然规定利率为半年20%,但地方官员私下往往会将利率提高到30%甚至更多。比如陕西,农民向政府借了一石陈米,还上来就是八斗七升五合的新好麦,“利润翻了近一倍”。有的记录甚至说实际利率达到了当初设定的3到5倍。如果只是私下加息,农民觉得利率太高也可以不借。但可怕的是,地方官员不仅擅自加息,还“压拨款”,也就是强行摊派、分任务、定指标、逼老百姓借钱。为了保证青苗钱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来规定“五户以上担保”,我们约定借多少钱,大家互相担保。在实施过程中,原来是政府强制富户为各级贫困户提供担保,将青苗钱分摊到各级贫困户。收款时,如果贫困户无力偿还,就会向富户索要,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富户。

因此损害了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