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发明人数量需要什么信息,减少发明人数量需要什么信息?

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和专利申请或专利权的所有人。申请人应该是民法规定的“人”,即自然人或法人。专利发明人:技术人员,对专利记载的技术方案做出技术贡献。发明者必须是自然人。换个说法:如果把专利权人(或申请人)比作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明人就是合法居住在房屋中的人,可能与此无关。可能这个例子不太恰当,呵呵。在专利申请阶段和授权阶段,申请人和发明人可以进行修改。专利授权公告后,“申请人”一般可称为“权利人”或“专利权人”。两者的变化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两者的变化也没有必然的联系。申请人的变更相当于权利的转移和专利申请或专利权所有人的变更。发明人所做的修改通常是在申请时误写、少写或多写,后期可以修改、增加或减少,但任何修改都需要在原申请阶段得到所有发明人的签字确认。如果姓名有误,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中国专利法允许在同一天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时提交实用新型申请和发明申请。但是,当发明专利申请在审查过程中被认为具有授权前景时,需要放弃同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才能授予发明专利权。因此,如果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在发明专利审查期间发生变更,将会影响后续发明的授权。换句话说,原来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都属于同一个人,那么这个人就可以做出放弃一个新的型号而获得发明专利的决定。但如果新型号专利权人(申请人)发生变更,在发明要授权的时候就会出现问题:比如新型号专利权人变更为A,发明专利权人是B,在B的专利要授权的时候,好像要求甲方有其他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