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专利类型
实质审查,又称完全审查制度,创立于美国1836。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明的数量与日俱增,而注册制往往使没有任何科技价值的申请获得专利,这引起了许多专利使用者的不满。因此,舆论要求对发明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即除形式审查外,还需要对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实质审查,才能决定是否授予专利。实质审查制度分为审查制和延期审查制两种。1.即时审查制度,也称一次性审查制度。即专利局对申请进行正式审查后,无需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立即对专利申请的内容进行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授予专利权。即时审查制度的优点是可以保证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质量,减少诉讼纠纷,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审查程序。其缺点是审批时间长,需要庞大的专利审查机构。目前美国、苏联、加拿大、瑞典、印度等国家都实行这种审查制度。2.延期审查制度,又称提前公开请求审查制度。即专利局对专利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并不立即进行实质审查,而是先将申请公开,申请人可以在自申请日起的一段时间内随时请求实质审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专利局只有在该请求被公开后才会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请求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各国不尽相同,大致为2 ~ 7年。日本、西德、荷兰等国家是7年,澳大利亚等国家是5年,巴西是2年,中国是3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的优点是:加速了专利信息的交流;给申请人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以及何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部分申请人会根据实际情况放弃实质审查请求,从申请人的角度避免了被驳回,节约了审查成本,减少了专利局的审批工作量,使审查员能够集中精力审查和处理那些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专利申请。但这种审查制度过于冗长,使得专利申请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容易引发纠纷。此外,从前期公示到专利证书颁发期间是一个临时的法律保护期,在此期间申请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可靠的保护。总的来说,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结合了形式审查和即时审查的优点,解决了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尖锐矛盾,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在请求实质审查时,应当在申请日以前提交与其发明有关的参考资料。在外国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该国对其申请进行审查时检索的资料或者审查结果的资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的,该申请视为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七条* *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答复的,该申请视为撤回。《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并且自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以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