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监督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招标人是依法提出并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招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其他地区、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活动,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活动,不得非法干预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自主权。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营服务机构依法负责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综合招投标服务,不得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进入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全过程招标活动。第八条依法设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符合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并按照各自职责和登记权限,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的条件。

鼓励利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招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章招标投标第九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投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由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招标项目规定》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招标范围规定》执行;国家发改委如有调整,按其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审批确定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及时通知有关招标行政监督部门。

招标人应当按照批准的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组织招标。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的;

(二)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合招标但不适合公开招标的;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由项目审批部门决定;依法不需要审批的,由法定监管部门决定。有前款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第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招标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要求;

(七)国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了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