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法律分析:1。享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2.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者其实施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3.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符合专利法关于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要求。4.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5.该专利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不同”或者“不相似”的要求。6.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清楚、完整地说明,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实现其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7.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的范围。8.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取得一项专利”的规定。9.拥有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违反了专利法第九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没有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该专利设计应当有明显的区别。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项目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植物种类;(五)通过原子核变换获得的物质;(六)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两者结合的设计。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