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申报2022

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务院[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指引》(国务院[2065438]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1)适用范围

符合《鉴定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补充说明:1。申报企业至少最近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2.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证书颁发之日起三年内有效。2019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在2022年再次申请认定。3.2022年,重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需要更名的企业,需在申请认定前完成更名手续。)

(二)备案时间

2022年将认定申报两批高新技术企业。第一批网申截止时间为6月10,第二批网申截止时间为7月31。

(3)申请程序

1.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可以申报认定。

2.申报企业需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或“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注册,提交申请材料。

3.企业选择符合《工作指南》相关条件的合格中介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三年内不能参加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核或认定的中介机构名单可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门户网站(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补充说明:企业申请材料中,中介机构出具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R&D费用和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应包含中介机构承诺函原件(附件5),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4.企业应按照《工作指引》第三条第二点准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的装订要求见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追回自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5.企业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报材料网络数据的填报、打印和提交,并提交网络打印的纸质申报材料原件、纸质申报材料扫描光盘一式三份、企业财务审计报告、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以Word或Excel格式向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科技人员工资支付汇总、个人纳税申报表和社保缴纳情况。

(补充说明:以上电子材料未提供或不完整的,视为申请材料不完整。)

6.企业应重点上传营业执照等相关登记证明复印件、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相关附表)、知识产权证书、成果转化能力证明材料、企业创新证明材料、网络附件中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说明材料。企业网的数据填报和上传材料应与纸质材料一致。

7.根据《科技部关于实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国家科技局362 [2021]号,附件3)要求,自2022年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度办理营业执照、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如果选择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办理流程如下:

(1)确认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用企业账号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系统后,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申报-告知承诺系统”。仔细阅读《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下简称《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勾选“阅读并同意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下载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

(2)打印、签字盖章、扫描《告知认证事项承诺书》。网上打印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保存为扫描PDF。

(3)提交认证事项告知承诺书。点击“上传认证事项通知承诺书复印件”上传签名盖章的认证事项通知承诺书PDF扫描件。同时,将签字盖章的承诺书(原件)按附件1中申请材料的装订顺序附在申请材料后,报送所在区市科技管理部门。

8.各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汇总。6月10和7月31前,经认定的申报汇总清单(见附件2)加盖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公章后报省级科技厅,同时抄送同级地方财税管理部门。同时,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需填写《R&D项目资金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表》(见附件4),并将纸质材料(一份)和电子版报送省科技厅。

二、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验资)中介机构

1.凡符合工作指南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审计或认证工作,并依法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或认证报告。

2.中介机构根据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审计或核查报告;出具的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需附中介机构承诺函(见附件5)。

3.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加强对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学习,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R&D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审计或鉴证,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如有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省认定机构将按照《指南》的要求,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核或认证工作的资格,并在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网站和省认定机构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第三,研发费用

高新技术企业R&D费用的归集和核算应规范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申报企业应通过以下科目核算和归集R&D费用。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核算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并按研发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分别为“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在“管理费用”一级科目下设置“R&D费用”二级科目,核定和归集R&D费用。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变革

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名称或者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业务变更等)。),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报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企业更名的,重新颁发认定证书,编号和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从更名或变更条件的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2022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分两批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10和6月11。申请更名的企业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十日向所在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更名申请书原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设区的市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变更申请的,所有企业按照更名后的企业名称重新申报认定。各设区市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省科技厅(具体要求见附件6)。

动词 (verb的缩写)企业年度报告

根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发展情况、科技人员、研发费用、营业收入等年度报告(报告中的数据应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一致);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年度发展报告的,由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网”上予以公告。

不及物动词其他事项

1.请加强与各区市科技、财政、税务行政部门的沟通,按照工作指南中的有关要求,充分了解和掌握推荐企业的总体发展情况,切实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报和推荐工作。

2.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办法、工作指南等管理文件可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首页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栏目下载()。

3.为做好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我们将采取网络辅导的形式,重点讲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专项审核或认证报告要求、申报管理系统使用等内容。相关视频登录网站。

附: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装订顺序。

2 .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汇总表

3 .《科技部关于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相关认证事项的通知》。

关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家科委[2021]362号)4。企业R&D项目资金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

损益表

5.中介机构承诺书

6.2022高新技术企业更名要求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