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将《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审核、确权、界定产权、登记和评估”。第二十条“集体资产的产权变动,股份、联营、合资和不均匀承包时,对集体资产的使用应进行评估。价值评估工作由农村经济管理机构负责”,修改为“集体资产产权发生变动,股份、联营、联营和不均匀承包的,应当对所使用的集体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二、删除《吉林省职工教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举办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教育,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二款“社会力量举办的职工教育,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三、将《吉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吉林省首个专利高新技术发明产品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专利实用新型产品和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投产之日起两年内,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四、《吉林省地方水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地方水电系统的技术工种和农村电气化县的农村电工,在全国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其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由省级地方水电管理机构组织,无证人员不得上岗。修改为“全国地方水电系统和农村水电县农村电工的技术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五、《吉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购买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有关手续到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登记。可以使用”修改为“购买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推土机、农用挖掘机、农用铲运机等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产品合格证和其他有关手续到县级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登记后,方可使用”。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经县级以上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核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修改为“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配备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维修人员, 并经县农机管理部门核发维修点技术合格证和维修人员技术等级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维修等级范围从事维修经营活动”。 6.将《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修改为“省际、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一级汽车维修企业、跨境道路运输、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修改为“省际、市(州)道路旅客运输和零担货物运输, 一级汽车维修企业和跨境道路运输“汽车驾驶学校和面向社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班,由省级或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批。 将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大型特殊物体作业的经营者和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修改为“市(州)、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经营者、驾驶员和乘客以及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大型特殊物体作业的经营者和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七、《吉林省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地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由省或市(州)审批。
由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的审批,修改为“地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权限由省、市(州)或者县级审批。
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八、《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外,城乡居民有其他特殊原因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县、市两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修改为“除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外。城乡居民生育子女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