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已经发出,但尚未开标。因故不得不取消原招标,重新组织招标,怎么办?依据是什么?谢谢你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被邀请或者已经取得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书面通知已被邀请或者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已经售出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以及投标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扩展数据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通过招标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会影响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招标人为了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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