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什么时候可以补充新的证据?
(一)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规定,并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或者补充任何合法的无效理由和各种证据,但必须在一个月期限内指明无效理由,提交的证据应当与证据合并。否则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考虑。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践中,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或者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只是笼统地提出或者增加无效理由,而没有具体说明,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人也没有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只是在口头审理中详细说明,对专利权人造成了突然的打击。
(2)关于请求人在提出请求之日后一个月补充理由和补充证据的规定。
规定一般情况下,请求人不得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同时,针对客观现实的特殊情况,规定允许请求人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并要求相应的举证期限、形式或者种类。
1.一般不允许请求人补充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时,应当指出该专利的缺陷和无效原因,需要证据的,应当提交证据,而请求人此时能够知道这些缺陷和无效原因,一般能够取得相关证据。提出请求时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不全面、不具体的,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提出全部理由和证据。这一规定可以防止请求人随意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或拖延无效理由和证据的提出,滥用和拖延无效宣告程序,也可以防止请求人随时补充理由或补充证据对专利权人造成突然袭击。
2.特殊情况下,可以补充理由或者提供补充证据。
(1)自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允许添加原因的例外。
第一种例外是规定专利权人通过合并修改权利要求;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上的要求是,必须说明添加的无效原因。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后的权利要求可能会出现新的应当宣告无效的瑕疵,比如合并后不清楚。请求人不可能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先知道这些缺陷。因此,申请人的补充理由不应受这一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无效宣告程序的拖延和对专利权人的突然打击,规定了请求人补充理由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第二种例外,前提条件是请求人提出了无效理由和证据,但两者明显不对应,追加理由的要求是改为与证据对应的无效理由。
这种情况往往是索赔人缺乏法律知识造成的。如果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是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则提交中国专利文件D,并与权利要求1进行详细对比。但实际上,专利文献D并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而只能用于评价新颖性。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请求将无效理由变更为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应当允许。因请求人在提出请求时已提出无效理由和证据,并结合证据详细说明无效理由,因其缺乏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法律知识,理由与证据不对应,且其并未故意拖延提出无效理由,其变更理由后主张的事实和证据并未发生变化,但法律适用发生了变化。
(2)允许在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例外情况。
在第一种例外情况下,前提条件是专利权人通过合并修改权利要求或者提交反证;期限要求是必须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形式上的要求是必须在指定期限内结合证据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合并后的权利要求中可能出现新的技术特征组合或者技术方案,请求人不可能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先知道这些特征组合或者技术方案。同样,权利人也不可能事先知道专利权人会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提交什么样的反证据。因此,申请人的补充证据不应受一个月期限的限制。同时,为了避免无效宣告程序的拖延和对专利权人的突然打击,规定了请求人补充证据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第二种例外,补充证据的种类仅限于两种,一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技术领域的常识性证据,二是公证书、原件等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证据;截止时间要求是,口头听证辩论结束前;形式上的要求是必须在期限内结合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