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的原材料。
说到免税,大家的第一印象都是优惠政策,对纳税人来说肯定是利好因素,但实际上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不一定是为了增值税免税。那么,网边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和朋友们一起了解应税和免税项目的税务筹划。如何对免征增值税的项目进行税收筹划: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文件中规定了一些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例如,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部分鲜肉鲜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境外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物流辅助服务和咨询服务免征增值税。一般来说,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减轻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但也有例外,他们会因为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而缴纳更多的增值税。下面,笔者从三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1,进项税不能抵扣的方式;2.免征增值税与不可避免的增值税之间的税负平衡点;3.免税政策的税收筹划。1,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项目、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买的货物、加工修理服务、劳务、无形资产和实物如何计税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类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社交娱乐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增值税免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如果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划分适用于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那么根据3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也兼营简易计税方法和免税项目,但不能划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进项税额合计×(当期简易计税方法应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年度数据按上述公式清算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期免税项目免征增值税(即不计算免税项目的销项税额),则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需要转出;不能准确划分的,按照免税收入占当期全部收入的比例计算;如果当期免税项目免征的增值税(销项税)小于不可抵扣的进项税(即进项税转出),纳税人会因为免税而多交增值税。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当期不能分割的进项税额合计”,而不是进项税额合计。如果能确定属于应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则不需要这个公式计算,可以直接将非应税进项税转出。在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等。增值税免税项目如何进行税收筹划?36号文件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一)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用于简易计税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所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含其他股权类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这是什么意思?以固定资产为例,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并专门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的,所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如果该固定资产不是专门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而是同时用于生产增值税免税产品或增值税应税产品,则不属于36号文件所述的固定资产“专门用于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因此不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从事应纳增值税和免纳增值税项目时,应视情况对当期取得的进项税额进行处理:一是抵扣可明确认定为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转出已认定为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其次,对不含增值税项目和含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等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或者抵扣含增值税项目专用进项税额,转出含增值税项目专用进项税额;最后,不能划分为免增值税项目或应纳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按上述公式划分。2.免征增值税与不可避免的增值税之间的税负平衡点解释为:国内某外资生产企业A公司进行一项新产品的研发活动并形成一项新技术,然后A公司将该技术的使用权转让给其境外母公司,并收取技术转让费;假设甲公司某月增值税如下:本期销售产品收入654.38+0万(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654.38+0.7万;技术转让收入106万;当期进项税额654.38+0.5万元(已认证,均为不可区分进项税额);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如下: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7+10.6÷106%×6%)-15 = 17.6-65438。以上是边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的知识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复杂的法律问题,请登陆网站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