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在专利代理事务中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怎么办?

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警告和处罚:

(1)申报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审批或者超越批准的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接受委托,擅自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

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专利代理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1)不履行职责或不称职,损害委托人利益;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未经许可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向专利代理人要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处罚撤销机构:

(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的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接专利代理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的。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终止聘用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

(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四)接受委托,私自承接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

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向专利代理人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