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谢谢你
举证责任倒置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在英美法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逐案决定的,而不是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所以功课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也不例外。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德国学者为了纠正法律要件分类理论的缺陷,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理论。之所以在此时提出举证责任倒置理论,是因为随着社会现代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侵权诉讼案件,如公害、产品责任、医疗事故等。如果这些新的侵权诉讼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仍然坚持法律要件的分类理论,必然会出现对原告不公平的现象,实际上否定了受害人在此类侵权诉讼纠纷中的司法救济权利。由此,罗森博格在20世纪初发明的“法律要求分类”阻碍了其在新时代、新需求下的应用,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了克服这一弊端,学术界提出了修正的法律要件分类理论,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以近代法律要素分类为基础的。法律要素的分类被称为分配举证责任归属的基本规范。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律要素分类理论成为了“规范理论”。只有当证明责任的负担不能按照法律要素的分类来正确实施时,证明责任倒置规则才有发挥其作用的空间和必要性。因此,举证责任倒置是基于理论逻辑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没有这个总的原则,就谈不上举证责任倒置。自古罗马法以来,在方法论上有三种举证责任分配规范:1,举证责任的归属由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决定,规定“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不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被告提出积极的辩护事实,他就成了原告。”2.举证责任的归属由案件事实本身的性质决定,认为“主张积极事实或外部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主张消极事实或内部事实的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3.以实质事实的法律效力为标准,笔者认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对权利发生规范的实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对权利受阻规范、权利限制规范和权利消灭规范的实质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前面提到的大陆法系国家至今流行的“法律要件分类说”。从历史上看,举证责任倒置是以法律要件理论为基础的,这是原则,举证责任倒置是例外。
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件中,绝对不是指案件的所有事实都被“倒置”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而只是指特定案件中的一些重要事实被倒置并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一般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只存在于侵权领域。在普通侵权案件中,如果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被法院判决满足,必须同时主张和证明以下四个要件:1,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2.原告遭受损害;3.侵权的原因事实与结果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原告对这四个要件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可以适当减少原告需要证明的要件和事实,将一些本应由原告证明的要件和事实倒推给被告。但是,无论侵权案件多么特殊,立法者都不可能规定所有的要素和事实都要倒向被告。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倒置的事实只能是侵权案件要素体系中的一部分事实。比如在建筑责任事故案件中,根据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的倒置,只是被告的主观过错。原告无需证明被告在实施侵权行为时主观上有过错。相反,被告应当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当然,有多少事实要素被倒置,哪些事实要素被倒置,在不同的侵权案件中有不同的表现,一般由立法者在立法中予以明确,在特殊情况下由法官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确定。《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7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被告对原告否认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通常包括上述四个要件,被告否认这四个要件,举证责任倒置。之所以称举证责任为“倒置”,是因为对特定要件的举证责任不仅在主体上发生了变化,而且在举证责任所指向的对象即证明对象上也发生了变化。“倒置”情况下的举证对象与“正立”情况下的举证对象,在事实本身的性质上恰恰是相反的关系。举证责任倒置与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区别在于,对方当事人对颠倒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里的对应方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来确定的。比如,根据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应对某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在举证责任倒置的作用下,被告将对相反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在举证责任倒置的诉讼杠杆调节下,不仅证明对象发生了性质上的逆转,而且责任主体的位置也在空间上发生了变化。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举证责任倒置不仅指从原告到被告的倒置,也指从被告到原告的倒置。事实上,在民事诉讼中,被告和原告都按照一定的标准承担各自的举证责任。比如一般侵权案件,原告要证明构成侵权责任的必备事实,被告要证明不可抗力、法律授权、紧急避险等免责事实。被告所承担的这些事项的举证责任,是按照一般的举证责任原则来分配的,而不是由原告来承担。也就是说,这种倒置实际上只是形式上的。还是要符合一般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接下来的侵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否认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些侵权诉讼包括:
(1)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诉讼;
(二)高度危险作业损害赔偿的侵权诉讼;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五)因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
(六)依照有关法律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案件。
无论是司法解释还是国内理论解释,都将这一规定视为举证责任倒置。
适用情况:(1)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等倒塌、脱落并对人造成损害的;医疗纠纷引发的诉讼。(2)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环境污染等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给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3)难以收集证据和证明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危险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4)对方当事人妨碍举证的诉讼。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举证责任倒置不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1.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发的专利侵权诉讼。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对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5.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造成人身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对法律规定的免责承担举证责任;7.在* * *因同一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8.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不承担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适用无过错原则,原告还需要证明损害事实、行为和因果关系。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证明免责条件,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饲养动物造成的损害也适用无过错原则,原告需要证明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以及造成损害的动物是由被告饲养或管理的。也没有举证责任倒置的对象。被告的证明免责条件也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而不是举证责任倒置的体现。另外,不仅是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也是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财产来源的合法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医疗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的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的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特殊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即下列侵权诉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 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2)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对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中,由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和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悬挂物倒塌、脱落或者造成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举证责任;(五)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举证责任;(6)因缺陷产品引起的侵权诉讼,对于法律规定的免责,由产品的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7)在* * *因同一危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中,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承担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八)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现在举证责任应该由患者承担。)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劳动争议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除名、开除、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