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一)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许可合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三)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委托咨询合同和常年咨询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包括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第三条贵州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是本省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的主管机关。其职责是:
(一)负责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审批,并对其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负责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三)负责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按时向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报送;
(四)其他有关技术合同登记管理的工作。科技、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第四条技术合同登记由经省科委批准并依法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办理。第五条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时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两名以上合格的专(兼)职技术合同登记人员。第六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照技术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审查和认定技术合同;
(2)技术鉴定;
(三)对经审查确认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登记和归档;
(四)核定技术性收入和奖金数额;
(五)汇总、分析技术合同统计资料,按时报送省科委;
(六)保守国家和当事人的技术秘密。
(七)接受上级和有关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技术合同登记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注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文明服务,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全面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不得从事技术交易活动。
技术合同登记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和技术职称以上。熟悉和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具有相应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员必须经过省科委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无证人员不得从事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工作。第八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统一标准格式文本。非标准格式文本必须符合技术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第九条申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合同的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咨询方、服务方或者中介方应当自技术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合同文本5份和有关附件2份,向所在地区或者行业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关申请认定登记。转让方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受让方应当办理备案手续。第十条有技术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必要的许可证;个人就非专利技术转让订立的合同,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对非职务技术成果的确认;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技术合同的认定和登记,以当事人提交的技术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为依据,以技术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标准。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实反映技术交易的实际情况。第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归档,向当事人发放技术合同登记证,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由非法人单位以法人名义签署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标的属于国家规定应当淘汰或者限制继续发展的技术;
(四)个人转让无单位证明的非职务发明创造;
(五)相关审批手续、证明材料或者印章不齐全的;
(六)没有技术合同特点或者缺少标的、价格、报酬和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的;
(七)有其他重大缺陷,使合同无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