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一)经济合同
1.购销合同。包括供货、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合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还包括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不包括订阅者和个人)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订阅凭证。
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署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对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各级电网相互供电除外)。电网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不征收印花税。(生活缴费凭证,不同于电网间的经济合同)
2.加工合同。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检测等合同。(结合增值税和消费税)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承包、分包和转包。
4.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5.财产租赁合同。
6.货物运输合同。
7.仓储合同。
8.贷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包括同业拆借)。包括融资租赁合同。
9.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养老保障”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列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照章纳税。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和其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申请转让合同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解释不包括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办公室缔结的合同。(两者均适用于产权转让文件)
说明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合同不盖章。
解释并比较四种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者持有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人作为转让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该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合同。
(这两种是开放式和自有式,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缴纳-0.5 ‰)
(三)专利申请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特定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四)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转让方拥有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提供给受让方,在双方之间明确非专利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的合同。
(这两类为无主或机密,按技术合同缴纳印花税-0.3 ‰)
(二)产权转让
我国印花税税目中的财产权转移凭证包括财产所有权、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五种转移凭证。
说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按产权转移征收印花税。
说明专利转让和专利实施许可办公室订立的合同,按产权转让征收印花税。
(三)商业账簿
1.资金账簿
2.其他商业书籍
3.关于“营业账簿”的免税范围和免税的一些问题要明确:
(1)其他业务书籍包括日记本和书籍详细分类。
(2)对于采用一级核算形式的单位,只贴花会计部门设置的账簿;在分级核算的形式下,除会计部门的会计账簿外,会计部门在其他部门和车间设置的明细分类账也要按规定进行核算。
(三)登记簿、统计账簿、台账等。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属于会计核算范围但未记录金额的车间、门市部、仓库不得盖章。
(四)有营业收入的事业单位,凡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业务经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记录业务的账簿按其他账簿加盖,不记录业务的账簿不加盖;资金来源为自收自支单位的,其业务账簿应当按照规定在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上加盖印章。
(五)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簿,应当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
(六)企业债转股新增资金要按规定贴补。
(七)企业改制中评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附。
(4)权利和许可
权利和证照只包括“四证一照”:包括房产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政府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工作坊和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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