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专有实施权、许可权、转让权、专有权、标记权、请求保护权和质权。专有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也称专有权。许可权是指专利权人有条件地允许他人使用其专利技术。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依法将自己的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的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请求保护权是指专利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部门停止侵害的权利。质权是指专利权人以其专利权质押进行融资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条(2021年6月至1年6月实施)可转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20265438年6月实施)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专利,即不得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专利产品,不得将专利产品用于生产经营目的。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其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1,1年6月实施)第六十五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事人的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就专利侵权赔偿金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