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的核算和管理办法
管理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无形资产管理,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错误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和保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无形资产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由本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即能够从本公司分离或者分割出来,以相关合同约定、资产和负债进行出售、转让、授权、租赁或者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源于合同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的资产。
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非专利技术是指公司打算永久拥有的专有技术。
第四条本制度规范无形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无形资产的开发或购买按照公司“三创”R&D管理办法和《无形资产购买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本要求:
无形资产的储存、使用、保护、处置和报废程序应明确而严格;无形资产的摊销和报告应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和授权批准
第六条无形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业务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划分,对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限制和监督。做:
(一)无形资产的保管、使用和处置岗位相互分离;
(二)无形资产处置和高管职位分离的审批。
第七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各种权属证书、法律文本、公式、源程序设计、流程等。公司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法律部负责公司无形资产权益的保护。
第八条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保管无形资产。保管无形资产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
第九条公司核心技术接触无形资产应当经过授权和批准,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接触公司核心技术。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保存和保护
第十条公司应指定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一条有权接触公司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人员每次进行接触时,保管人应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详细记录联系人、接触时间、期限、接触目的、接触批准人。
第十二条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资料的副本必须同时由技术部门保管,除发明人或总工程师或总工艺师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接触全套设计图纸或资料。
第十三条生产加工核心技术的车间、工段或者工位应当封闭管理,除授权和指定人员外,非封闭现场的人员不得进入现场。非本领域的授权和指定人员的进出应严格登记,详细记录进入者的姓名、原因、时间、批准人、离开时间、持续时间。采用电子门禁系统管理的,还应当登记参赛者姓名。
第十四条在计算机上存储或操作的无形资产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六章“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商标应当依法注册,并加强商标印记的保密管理。与商标印制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每批商标印制后,印模应立即收回,不得留在印模单位。
第十六条一旦发现有人或单位侵犯公司无形资产,公司法律部应在总经理或主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牵头成立由总经理办公室、销售等部门参加的调查处理小组,对侵犯公司无形资产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出维权对策。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评估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先进性,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升级。
第十八条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无形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当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和分析,预测其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检查和分析应包括定期检查无形资产的明细账和总账,及时分析和调整差异。
有迹象表明该无形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按照本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会计政策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处置和转让
第十九条根据无形资产处置方式的不同,采取以下相应的控制措施。
(1)对于已到期且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管理部填写《无形资产报废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进行报废和清理。
(二)使用寿命未满非正常报废的无形资产,由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经公司相关管理部门技术鉴定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废和清理。
(3)拟出售或投入的无形资产,由相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处置申请,列明无形资产的原价、摊余价值、预计使用寿命、使用寿命、预计售价或转让价格,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出售或转让。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处置价格应经总经理批准后确定。对于重大无形资产的处置,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的处置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处置涉及产权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无形资产的出租、出借,按规定经批准后,由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办理,并签订合同协议,约定无形资产出租、出借期间的维护保养、纳税义务、租金、归还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无形资产的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及相关费用,及时进行核算,保持完整记录。
第二十四条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应当填写无形资产内部调拨单,明确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和调拨时间。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应及时办理分配手续。无形资产的价值分配由公司财务部门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子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和专利技术,应当报公司批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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