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所有权不属于知识产权。
法律分析: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商业秘密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的主体不特定,其权利定位的客体是任何人(在法律空间的效率范围内),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具有排他性、排他性和绝对性,是所有权。但是,商业秘密是在一定的人的范围内“采取保密措施”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在一定的人的范围之外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功能。只要不是不正当手段,第三方可以将善意取得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下列客体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