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重置价格=基本重置单价×(1+层高增减率)×成新率。
区位补偿=区位价格×建筑面积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二)拆迁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位置补偿规定,由市价格、土地、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3)被拆迁房屋的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损失的补偿。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不动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方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额。
扩展数据:
拆迁安置方式
实施多种安置方式。住宅房屋拆迁在货币补偿或跨区域安置的基础上,增加本地区就近安置方式。货币补偿、就近安置、跨区域安置基本相同。
5、搬迁应安置人口认定标准(享受安置补偿或优惠政策,不能认定为安置人口,不能享受保障,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获得对房屋的补偿。)
标准1:
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内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难),并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人员,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内需要安置的人口。
标准2:
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在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不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安置人口:
(一)拆迁范围内应当安置的未成年人口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调回本市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直系亲属已在拆迁地区定居的;
(三)因退休、退职从本市迁回拆迁范围内的家庭的;
(四)海员、船员、野外勘探人员、学校等人员迁回拆迁范围内的住所;
(五)本市居民因入伍、出国等原因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劳动教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注销拆迁范围内的户口,后又恢复户口的;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拆迁补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