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答下面专利纠纷题,在线等。谢谢

两位的名词解释都是准确的。但是,就本案而言,乙厂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乙厂是在2000年11月作好生产的必要准备的,该时间点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2000年8月)之后,因此不符合先用权的规定。乙厂自2001年6月之后的生产、销售行为构成侵权。

丙则因为其销售行为而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