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申请“国宴”商标再次被驳回。我国《商标法》中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有哪些?
从建国第一次宴会开始,茅台就活跃在历届国宴和各种外交场合。许多外国朋友知道的第一种中国白酒是茅台。如今,茅台已经成为一张世界飘香的中国名片。早在2002年6月5438+10月65438+10月01,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茅台集团”)就申请注册了“茅台国宴”商标(第3333017号)。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直到2016,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茅台国宴商标作出了2次驳回和5次驳回。2016,茅台集团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近三年的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茅台集团的起诉。
近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了这份一审判决书。茅台酒——“茅台国宴”商标不注册的原因很简单,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解商品的质量和其他特征或者产地”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我国《商标法》中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有哪些?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和图形;
(二)同外国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与红十字、红新月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⑥直接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文字和图形;
⑦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和图形;
8 .夸大和欺骗性的文字和图形;
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但是,除非该地名有其他含义,使用该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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