墙改办应采取哪些措施强化绿色建材

(1)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1.推广绿色外墙装饰材料。大力推广彩色砂浆、pvc外墙板、铝塑复合板等环保节能安全的外墙装饰材料。,装饰效果突出,重量轻,强度高,粘结性好,与建筑保温系统相适应,不易脱落,有效减少安全隐患。

2.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利废的墙体材料,结构、保温、装饰一体化的轻质墙板和外墙板。

3.全面推广使用节能门窗和安全玻璃。重点推广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真空玻璃、断桥铝合金以及内平开窗、挂平开窗等新型玻璃和节能门窗。7层及以上建筑外窗应采用安全玻璃。

4.推广新型绿色防水材料。推广应用耐腐蚀、耐老化、使用寿命长、施工方便快捷的高分子防水材料,如长纤维聚酯毡、无碱玻璃纤维毡基sbs等。

(二)推进成品住房建设。

按照四川省成品住宅装饰工程技术标准,细化和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加快住宅成品装修标准化体系建设,逐步实现住宅成品装修产业化和装修部位通用化。大力推广绿色建材在成品住宅中的使用比例,积极落实成品住宅“四节一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环保)要求,不断提高成品住宅的科技含量。

(3)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对城市雨水的渗透、滞蓄、净化、利用和排放作用,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大量采用透水混凝土、透水沥青、烧结透水砖、非烧结透水砖、砂岩复合透水板、透水格栅、pvc集水储水系统、混凝土集水储水系统、玻璃钢集水储水系统等新型绿色建筑材料,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保障

(4)建设特色产业园区。

以绿色建筑产业集群示范城市为核心,鼓励绿色建材企业入驻集群区,推进产业集群,形成“建筑总部、生产加工、R&D设计、检测营销、产品交易、教育培训、金融担保、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公共* * *服务”为一体的节能低碳、绿色生态产业发展集群示范基地,壮大产业集群,提高辐射带动能力。

(五)支持绿色建材产业发展。

支持企业开展清洁能源开发与替代、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新材料开发和产品深加工等转型升级。发挥优势企业的引领作用,以品牌、管理、营销网络为纽带,推动业态和商业模式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深化“互联网+”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管理等方面的应用,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和专业物流网络配送体系。加强品牌培育、宣传推广,加快“泸州制造”品牌建设。

(六)鼓励优先使用“泸州造”产品。

泸州制造的绿色建材应用于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大型公共建筑等项目。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优先使用“泸州造”绿色建材产品。

第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1.建设(开发)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标准和比例,明确成品住宅的比例和绿色建筑材料的使用要求。

政府和国有企业在编制工程量清单过程中,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技术和质量要求的地方绿色建材产品。

2.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标准和比例,细化成品住宅的设计质量,提出使用绿色建筑材料的具体要求,并标明材料的性能指标。

3.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将绿色建筑、成品住宅、绿色建材的应用和实施情况纳入审查内容并严格控制。

4.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组织施工,并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已经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将绿色建筑、成品住宅、绿色建材的应用和实施情况作为控制重点进行审查,并纳入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

5.检测机构应当加强对绿色建材和成品住宅的检测,严格控制产品质量。

(2)加强行业监管。

1.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规划条件中规定的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用地比例和住宅竣工比例纳入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招标拍卖出让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综合验收中予以核查并记录。

2 .城乡规划部门在规划阶段,应当将绿色建筑标准、比例和成品住宅建设比例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绿色建筑材料和成品住宅的推广应用作为发展绿色建筑的重要抓手,纳入建设工程管理程序和建筑业信用体系,形成从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的封闭监管体系。不按要求使用绿色建筑材料和使用已明令禁止或限制的建筑材料,以及不按绿色建筑标准、比例施工、不按比例竣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备案,责任主体的行为将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移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3)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1.建立绿色建筑材料数据库。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建设我市绿色建材数据库,定期公布我市绿色建材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将绿色建材生产和使用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促进绿色建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2.加强绿色建材的宣传。开展绿色建材宣传活动,强化公众绿色生产和消费理念,提高对绿色建材政策的理解和参与度,使绿色建材的生产和应用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4)加大激励和支持力度。

1.对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志、主营业务符合《中国西部鼓励类产业目录》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建材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依法减征企业所得税15%。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新建绿色建材生产企业,项目投产后前三年,地方财政可根据企业经营状况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3.支持企业创新开发绿色建材及应用技术,对获得相关知识产权、专利、施工方法等技术产品的企业给予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支持。

4.将绿色建材的使用纳入项目评审和奖励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