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021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华侨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身份的确认,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第四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第五条 鼓励华侨发挥融通中外、联系广泛的优势,参与和服务本省经济社会建设,在对外开放、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华侨权益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宣传。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第七条 地方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反映华侨的意见和诉求,做好涉侨纠纷化解工作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华侨的合法权益。第八条 华侨在本省办理金融、教育、医疗、交通运输、通讯、社会保险、财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税务登记、住宿登记等事项,需要提供身份证明的,可以凭本人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和国护照证明其身份。
华侨因合理紧急事由请求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办理。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为华侨办理相关事项提供便利服务。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华侨在本省投资创业。引导华侨发挥人才、技术、资金的优势,在本省重点发展产业、优势特色产业以及其他鼓励发展领域投资和创业。
华侨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华侨在本省投资的,依法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第十条 经批准注册登记的华侨投资企业享受国家和本省鼓励外商投资的各项优惠待遇。
华侨在本省投资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华侨投资企业提供信贷支持。第十一条 支持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支持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转让交易市场进行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转让等活动。
依法保护华侨和华侨投资企业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发明专利技术的创造和运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第十二条 华侨投资者利用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创办企业的,享受留学人员回国创业的有关政策。
华侨来本省创业、就业,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条件的,享受政务、金融、科研、住房、医疗、交通、教育等方面优惠政策或者便捷服务。第十三条 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的财产、知识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转让或者继承。第十四条 华侨投资者在本省投资、经营获得的利润、股息、红利、租金、清算后的资金及其他合法收益,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往境外。
华侨员工的工资及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汇出或者携带出境。第十五条 华侨投资企业在本省参加政府采购和政府组织的招投标,享有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其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第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华侨、华侨投资企业和华侨社会团体依法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其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
华侨向本省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进口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华侨捐赠相关权益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对国家和本省经济发展、社会建设、开放合作有突出贡献的华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