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材局关于加强建材科技管理中专利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建材工业的技术进步,加强专利管理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提高科技决策的科学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科学研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三条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高等院校附属科研管理机构作为本单位专利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利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的指导。第二章科研管理中专利工作的内容第四条在对申请国家和部门各类重大科研计划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应当分析国内外该领域的技术现状、指标和相应的国际标准,重点检索核心技术的新颖性。申报的科研项目除按相应的计划管理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必须附有查新报告。有相关专利的,必须同时提交该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复印件。第五条申请鉴定的成果,应当提交查新报告和与国内现有同类技术的详细对比材料,涉及待鉴定技术的核心内容。第六条在技术引进项目的审查和认证中,必须对引进技术涉及的专利技术进行专利审查,为准确认定专利权人、权利人、专利有效期、受保护区域、技术秘密等问题提供依据。提交国内同类技术的现状或消化吸收的材料。第七条出口技术必须进行国际范围内的新颖性专利检索和审查。如有涉及他人专利的内容,需组织对专利已申请国、保护区、时效期限等相关法律条件进行审查,提供同类技术现状报告,并说明拟出口技术的产权和出口性质。在技术出口工作中,要特别注意调查技术接受国或地区的有关法律情况。第八条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称专利检索和查新材料,应当以法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信息检索机构出具的报告为依据。第三章科研机构日常专利管理第九条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高校要加强对开展专利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本单位科研处、科(室)增设一名主要领导负责专利管理服务,指定专人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不另设编制)。第十条国家建材局直属科研设计单位和高校的专利管理业务是:

(一)制定开展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二)组织对科研人员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

(三)组织和处理专利申请;

(四)协助组织实施专利技术,参与专利许可贸易的谈判和签约;

(五)管理本单位拥有的专利,办理专利的维持、延续和终止事宜;

(六)跟踪与本单位业务相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和市场动态,注意保护本单位的专利权,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七)参与单位内部专利和成果纠纷的调解,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处理相关专利诉讼事务;

(八)依法办理本单位非职务发明的鉴定,办理相关专利申请;

(九)负责本单位技术或产品进出口中的专利工作;

(十)管理和应用与本单位相关的专利信息;

(十一)定期向上级业务管理部门报告专利工作的开展情况。

(十二)当好科研管理决策和参与项目管理的参谋。第十一条科研、设计单位和国家建材局直属高校应重视专利文献的作用。要根据本单位的业务发展方向,在科研立项、技术开发、技术贸易和技术合作交流过程中,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和产品信息,开阔视野,使科研决策更加科学,及时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科研、设计单位和国家建材局直属高校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将其科研项目、成果、专利申请、专利或成果上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在科研管理业务范围内,对所辖科研单位和重点企业专利业务管理实施指导,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业务开展情况报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发展司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