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性:

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虽归单位所有,但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仍享有以下权利:(1)职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明确写明自己是该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2)职务发明人和设计人可以获得必要的奖金和报酬;(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也可以根据《发明奖励条例》的规定申报科研成果奖,可以作为技术职称晋升或者破格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职务晋升的依据。

法律客观性:

明确职务发明的概念,必须明确界定“本单位”、“执行本单位任务”、“物质技术条件”三个概念。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二)执行本单位委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三)辞职、退休或者工作调动后1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六条所称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1.根据细则,所谓“本单位”不仅仅指发明人的固定工作单位。只要与发明人有临时雇佣关系,就是专利法第六条所说的“单位”。可见,在特定时期内,同一发明人可以属于不同单位,并无矛盾。2.“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在本职工作中的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辞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本人在原单位承担的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以并不是说只有在单位工作时间做出的发明才是职务发明。即使是业余时间做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个条件,都属于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和被授权的专利权都属于单位。3.“物质技术条件”是指不对外公开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技术资料。《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一规定还涉及到“物质技术条件”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所称“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职工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完成技术成果研究开发过程中的设备或者原材料,或者该技术成果的实质性内容是在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或者关键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 但是,使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的除外。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公开的或者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技术信息,或者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验证、试验技术方案,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的主要利用。最高法院的补充规定从正反两个方面规定了“物质技术条件”的概念。从正面看,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或者完成相关发明成果所必需的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另一方面,本领域已知的技术信息以及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条件对已完成的技术方案进行验证和试验,不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同时,无论是否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事先约定返还资金或者支付使用费的,不属于职务发明范围。也就是说,发明人和单位可以通过事先订立相关合同来解决发明成果的归属问题。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我国对职务发明采取用人单位优先的原则,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用人单位。其结果是,一方面,雇主直接控制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忽视了雇员的权利和作用;另一方面,由于职务发明人没有申请权,对成果的创新性不承担责任。适当缩小职务发明的范围。以职务合同和委托合同为基础确定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给员工留下更多自由创造的空间;三是规范事业单位发明人薪酬奖励制度,落实发明人激励机制。制定专门的补充法规,细化国有和政府资助科研机构职务发明人报酬和收入分配办法。国有企事业单位要打破平均主义观念,有效建立职务发明人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