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种者有时会向别人要一些育种材料。如果这些材料用于培育新品种并产生经济效益或申请专利,应该如何分割?

你们讨论提供材料的人会得到好处,但是没有明确规定多少。应该是这样的:如果育种者不能让提供材料的人满意,那么育成的品种就不能合法推广。前提是该作物是品种保护法保护的五大作物之一,提供材料时有书面材料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