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各种生产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亏损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营业外支出。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见表2)
税率表2?(适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
系列的含税步骤和不含税步骤税率百分比快速扣除
1不超过5000元,不超过4750元,50
2超过5000元的部分10000元,超过4750元的部分9250元10 250元
3超过10000元到30000元的部分和超过9250元到25250元的部分20 1250。
4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和超过25250元至39250元的部分
5超过50000元的部分和超过39250元的部分35 6750
注:1。表中所列含税和不含税规模均为根据税法规定扣除相关费用(成本和损失)后的收入。
2.含税类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纳税人纳税的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免税档次适用于他人(单位)纳税的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所得。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和损失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
例1:个体工商户钱某本年度营业收入* * * 50万元,成本费用损失* * * 40万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50-40 = 10(万元)
应纳税额= 100000× 35%-6750 = 28250(元)
例2:某个体户6月份已预缴税款136元,2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200元。自雇人士二月份应缴纳的税款计算如下:
年应纳税所得额=2200×12/2=13200(元)
查表可知,适用税率为20%。
年应纳税额= 13200×20%-1250 = 1390(元)
2月应纳税额= 1390×2/12-136 = 95.67(元)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营户,经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税率或者按照行业征收率(行业征收率:工业生产(生产系统)1%、工业加工修理2%、机动车维修3%、商品销售0.7%、饮食2%、美容美发5%、娱乐5%、交通运输2%)采用流转税方法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1997]43号;1997年3月26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加强查账征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精神,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做好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查账征收工作,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被征收查账征收的个体户,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第四条个体户总收入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经营收入、劳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非农收入。
第五条个体户的收入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确定。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分配中包含的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亏损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工农业支出。
第七条计入直接支出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原材料、辅助材料、备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以及商品购置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含财务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发生并支付给生产经营。
第八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佣金、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销售费用。
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审计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账款(挂账)、业务招待费、已缴纳的税金和其他管理费用。
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和其他筹资中的财务费用。
第十一条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因盘亏、报废、毁损、变卖等造成的固定资产净损失,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性救灾捐赠、赔偿、违约金等。
第十二条上述直接费用、间接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非工农业支出的扣除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和职工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不得扣除个体业主的工资。
第十四条个体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取得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费用外,可以作为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等额扣除。
第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型、同期限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准予扣除。
第十六条个体经营户购置低值易耗品的费用原则上应当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置金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七条个体户购买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应当在2至5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十八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交通保险、职工养老、医疗等保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扣除。
第十九条个体户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不平衡或者数额较大的,应当分期扣除。分期扣除的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条个体户个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费、摊位费,按实际人数扣除。其他费用的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支出的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即出租人与承租人事先约定,承租人支付最后一次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归承租人所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即因生产经营需要暂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应返还出租人)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第二十三条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装置,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实验装置,以及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盘亏和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盘亏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外币结算的经常项目发生变动时,因汇率变动折算成人民币的差额,应当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收益或者在当期扣除。
第二十六条个体户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为购建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利息支出,应当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在费用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与个体经营户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包括债务人破产或死亡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或债务人超过三年未履行偿债义务后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应提供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额扣除。上述已扣除的款项,以后年度收回,直接作为收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收入弥补。次年不足的,允许逐年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经其提供合法的租赁凭证或单据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中按5‰以内扣除。
第三十条个体户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将其所得捐赠给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向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可以就其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予以扣除。纳税人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相混合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二条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费用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支出,以及对外投资支出;
(二)没收的财物和缴纳的罚款;
(3)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和罚金;
(4)各种赞助费用;
(五)自然灾害或事故赔偿;
6.分配给投资者的股息;
(七)用于个人家庭开支的;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三条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65,438+0,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和工具,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按下列方式计价:
(一)外购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
(二)自建的,按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支出的实际成本计价;
(三)实物投资,按合同和协议评估确认或作价;
(四)原有固定资产改建、扩建的,按照原账面价格减去改建、扩建工程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改建、扩建增加的费用计算价格;
(五)盘盈,按重估同类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赁,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折旧: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具和仪器;停用设备的季节性停用和修理,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和不必要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计算固定资产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并从固定资产原价中扣除残值。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第三十七条个体经营者按照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短于下列规定年限,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和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船舶、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船舶以外的电子设备和交通工具,以及家用电器、工具、家具等。,五年了。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长期处于震动或颤抖状态的房屋建筑物,技术变化快等,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应当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按照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工作量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时)折旧=原价-残值/总里程(总工时)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储备用于销售或者耗用的物料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材料、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上,存货的收发核算采用加权平均法。
第四十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基础。具体来说: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的原价是协议、合同约定的合理价格;
(2)购入无形资产的原价为实际支付的价款;
(三)捐赠无形资产的原价应当根据所附文件或者参照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评估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应当自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摊销。作为无形资产的投资方或受让方,法律、合同、协议规定使用寿命的,可以按照使用寿命分期抵扣;对没有规定使用寿命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1997 65438+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