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6月1新生效的专利法不仅延长了药品的专利期限,还引入了。

全国人大代表、恒瑞医药董事长孙飘扬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了《关于扩大药品专利补偿和授予条件效力、促进医药创新的建议》。

医药研发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2021,1年6月生效,首次引入了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

药品专利有偿是指药品专利在保护期届满后,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得到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补偿新药上市审批所占用的时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专利权人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发明专利的专利期限给予补偿。补偿期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的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孙飘扬在提案中指出,“2021年6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生效,明确建立了药品专利的赔偿制度。但根据目前的实施细则和审评指南草案,对该补偿期效力的规定过于狭窄,导致创新药虽然有机会获得专利期补偿,但其阻止仿制药或改良新药的效果可能会打折扣。”

据孙飘扬分析,《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新增的第八十五条之六有如下规定:“在药品专利的补偿期内,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新药,并限于该新药批准的适应症。药品专利补偿期内的专利权与药品专利补偿期前的权利义务相同。”本文中定义的“批准的适应症”不能仅通过本文来准确理解。即使理解为同一上市许可方批准的所有适应症都是基于其创新药物,其他主体也有可能开发2.4新药(新适应症)来规避1新药专利延期的限制。

2021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从草案规定的内容来看,上述“批准的适应症”的理解似乎比《专利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要窄,其真实含义可能是“申请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所依据的药品说明书中批准的适应症”,不包括后续批准的任何适应症,也不包括以2.4类新药形式上市许可方以外的其他人批准的适应症。

根据草案,2.4新药(新适应症)可享受专利延期。但现实中,2.4类新药大部分是由1.1类新药的研发者申报的,适应症越来越多。被批准后,他们不会加任何批准文号,只是在同一药品的说明上加一些适应症。考虑到我国使用专利许可标准严格,且许多新适应症与已批准的适应症高度相关,难以获得新的使用专利,因此原研药企没有相应的使用专利申请2.4类新药专利延期补偿。

草案第五部分第九章3.4节规定,可以申请期限补偿的新药不包括境外上市后在国内申报的五种药品,但实际上这些境外上市的新药在国内也经过了完整的临床试验,大部分专利期已经消耗。似乎这个规定只是对外资药企不利。但近年来,国内药企从国外引进了大量优秀的创新药。上述规定会导致国内药企因为剩余保护期过短,专利得不到期限补偿,投资成本无法收回,而放弃进口项目。

孙飘扬指出,抗癌药在临床试验中需要较长的时间,特别是一些存活时间较长的肿瘤,需要用现有的标准疗法获得存活时间的优势数据,导致临床试验的总持续时间占据了20年专利期的绝大部分。但由于目前临床治疗的现状,同样的肿瘤使用同样的药物,但用药的时间阶段不同。比如早期、晚期、一线、二线、三线药物,需要独立申报和上市。新药首次获批后,每一次临床试验都视为一个新的适应症,即新的2.4类新药。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在初次上市时使用复合专利申请延期,只能覆盖当时的适应症,而增加2.4适应症就需要额外延期,这将导致许多适应症得不到相应期限的补偿,这就很容易让其他主体模仿那些没有得到延期保护的适应症来绕过专利期限补偿制度,极大地打击了新药研发企业的动力。

基于上述情况,孙飘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两条具体建议:

一是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情况,允许在国内进行完整临床试验的进口新药获得专利期限补偿。

第二,增强专利期限补偿的有效性。至少对于首次上市的创新药,在以化合物专利申请期限补偿时,期限补偿的效力应当能够覆盖该药的所有适应症,而不仅仅是申请时批准的适应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