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语专利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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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1和5(相当于我国专利文献中的权利要求)写明“上述信号接收装置主要由信号处理电路和与之相连的摄像头组成,上述激光笔主要由头部发光元件和发光点电路组成”,但由于使用了“主要”这一表述,上述装置是如何构成的并没有明确界定(即不清楚、不完整)。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和5的权利要求2、4、6和7没有明确说明。
权利要求1和5虽然描述了“对应”,但没有明确描述对应的是什么。因此,引用权利要求1和5的权利要求2、4、6和7没有明确描述。
权利要求5陈述了“与激光发射点相关联的同步信号发射器与上述信号处理回路相连接”,但是没有明确陈述“激光指示器”有多个,以及“连接”与什么相关,并且“同步信号发射器”包含在激光指示器和信号接收装置中,因此权利要求5和引用它的权利要求5和7没有明确陈述。
2.本申请专利权利要求范围内的所有权利要求所描述的发明,对于本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具有常规知识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发明的,因此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申请不能获得专利权。
继续回答你的补充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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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的发明(即对比文件):注册许可公告号10-0823313(2008年4月17日)。
权利要求1中发明的技术方案涉及一种同步激光笔电子白板系统,包括激光笔。激光笔由同步信号接收器、接收处理电路和摄像头组成的信号接收处理装置、同步信号发射器、头部发光组件和激光笔电路组成,对应于引用发明的包括同步输入部分、摄像头和激光笔部分的LED照明装置(参见摘要和附图1 ~ 3)。
然而,权利要求1中的激光指示器与信号接收装置同步并且照相机是自动的发明在结构上有些不同。在引用的发明中,使用LED灯和激光笔使激光器在一定时间内发光,用户在观看激光笔的同时将照明设备移动到相机拍照的位置。因此,普通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地改变同步状态就可以得到权利要求1中的发明自动同步激光笔和信号接收装置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发明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基于引用的发明是容易发明的。
权利要求2-4的发明附件的技术特征涉及同步发射器,其是基于本发明的LED动作脉冲产生机构的简单结构。
权利要求5的发明涉及一种同步激光笔电子白板系统,包括同步信号接收器、由接收处理回路和摄像头组成的信号接收装置、同步信号发射器、头部发光组件和激光笔回路,对应于所引用发明的包括同步输入单元、摄像头和激光笔的LED照明装置(参见摘要,图1-3)。
然而,权利要求5的发明在结构上有些不同,因为激光指示器与信号接收装置同步,而照相机是自动的。在引用的发明中,使用LED灯和激光笔使激光器在一定时间内发光,用户可以在观看激光笔的同时将照明设备移动到相机拍照的位置。因此,普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简单地改变同步状态来获得权利要求5中发明的使激光指示器和自动信号接收设备同步的结构。因此,权利要求5中的发明基于引用的发明。
权利要求6和7的发明增加了与同步发射器相关的结构,该结构基于引用的发明中的LED动作脉冲产生机制而容易获得。
因此,权利要求1-7中的发明对于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基于参考容易发明的(即不具有创造性)。结局。
附件
附录1注册许可证公布号10-0823313(2008 . 04 . 17)零件1。结局。
逐字翻译不易,满意请收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