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经贸、建设、水利、交通、教育、国土资源、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行业和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

(三)国家投资的项目;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项目。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七条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和信息网络工程;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和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线、公共停车场;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土地和矿产资源项目;

(八)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第八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

(一)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项目;

(三)体育、旅游项目;

(四)卫生和社会福利项目;

(五)商品房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第九条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政府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第十条国家资助项目的范围: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融资的项目;

(二)利用国外贷款或担保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

(四)国家授权投资者投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第十一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一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项目相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规模标准如下:

(一)单项施工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和单项合同的采购估算价在654.38+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各自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第十三条下列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项目;

(二)抢险救灾工程;

(三)使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项目;

(四)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或项目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项目。

依照前款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提交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不招标申请书,说明不招标的理由,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