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行业惯例

广东软件产业基本公约

为促进广东软件产业健康发展,创造和维护公平的软件市场环境,保护软件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公约。

本公约是广东省软件研究、开发、生产、销售、服务、培训、媒体推广、产品和技术进出口的行为准则和行业标准。凡在广东省境内从事上述软件经营活动的企业(含外国企业在华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软件经营单位),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受本公约约束和保护。

第一条软件经营单位向用户提供的软件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和安全标准。软件经营单位应充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1.向用户提供的软件产品应当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登记。从事系统集成服务的软件经营单位应当向用户明示其系统集成资质等级;

2.向用户提供的软件产品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供货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3.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价格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明确,免费服务期限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条提倡软件经营单位之间按照合法、诚信、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发展互利合作关系,努力提高广东省软件的水平和竞争力。促进软件业务单位之间的双边或多边技术交流和业务合作,合理合法地学习和使用他人的软件技术和成果。软件业务单位在其软件或服务不能满足用户需求时,应主动向用户推荐其他相关产品和服务供其选择。

第三条软件经营单位应当尊重他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地方协会打击侵权盗版活动。软件经营单位不得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授权的软件产品或者帮助他人制作、使用侵权软件,严禁以任何形式制作、销售、进出口盗版软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他人提供盗版软件。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将以公告的方式驱逐被法院认定侵权的软件经营单位,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本公约由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任何阻碍行业发展进步、损害行业利益的行为,软件经营单位和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地方协会有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