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非流动资产的项目有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下:流动资产损失价值可以根据情况计算:(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如下:账面价值减去残值;(2)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是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已经结算但未结算的医疗费用的计算方法可以用以下公式表示:m=mb mb/pode。式中,m代表受伤员工的医疗费用(万元);Mb指事故结案日前的医疗费用(万元);p代表从事故发生之日到结案之日的天数;De是继续医疗的天数,指事故结案后继续医疗的时间,由企业的劳动、安全、工会等部门根据医生的诊断确定。
法律依据:
《城市集体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二十六条企业成本支出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润滑剂、材料、轮胎、轮胎、燃油、备品备件、燃料、动力、装卸设备、低值易耗品、运输、装卸、整理费用、牲畜饲料、牲畜药品等费用的原价。
(一)计入成本的各种材料的消耗,除零星机械材料外,仅限于计算期内材料的实际消耗量,不包括车间、班组、车(船)或其他基层单位的未使用量。
(二)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的盘亏和损失,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按实际损失计入成本;对于超过固定损失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扣除直接责任者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成本。各种材料和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各种边角余料、废料、回收包装材料应进行估价和记录,分别冲减成本和费用。
(3)计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人工材料。如果金额小,可以一次性摊销;如果数额较大,可以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可以是“五五”摊销法或净摊销法。
(四)企业购买的役畜,按原购买价值计入成本。原购买价值较大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自养幼畜,日常饲养费用计入成本,淘汰和死亡时的剩余收益转为营业外收入。
二、固定资产折旧、租赁费和修理费
(一)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2)计入成本的固定资产租赁费,是指按照国家关于租赁费财务处理的规定,应从企业成本中列支的各种租赁费。
(三)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是指:
1.企业经税务机关同意提取的修理基金。固定资产大、中、小修理费用全部在提取的修理基金中支出,不得直接进入成本;
2 .不提取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的企业,所发生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计入成本。一次性进入成本金额较大的,可以作为待摊费用摊入成本。待摊费用的摊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三、按国家规定列入成本的工资、津贴和奖金,按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四、按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和奖金后计入成本的余额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五、按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余额的2%提取工会经费。
六、在企业进入成本的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副食品价格补贴后的余额1.5%范围内掌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支出。
七、企业停工期间支付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设备维修费和管理费,核定的坏账损失。
(一)企业支付给运输工人的停工期间的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设备维护费和管理费等列入成本。从过失人或者责任人处获得的赔偿,应当冲抵费用。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计划停工期间的各项费用应计入开工期间的成本。
(2)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单位被撤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清偿后无法收回,或者债务人死亡,无遗产清偿,无债务人的情况下所产生的债权损失。坏账损失,在取得债务人企业主管部门、税务机关或法院等有关单位的书面证明后,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列入成本。
八、企业在运输、装卸、仓储作业等业务过程中的事故损失。
(一)修理、抢救和康复、船舶检验、潜水检查费用,以及因人身伤亡向其他单位人员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抚恤费、生活费等。,按照扣除向保险公司追偿的理赔收入和事故中对方或过失人的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计入成本。
(2)由于承运人和港口的责任,在货物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属于固定损耗率以内的灭失、短少、毁损、受潮、污染、差错等货物损失,货物事故损失和降价损失,按照扣除保险公司和过失人赔偿后的净损失计入成本;超过固定损失率的部分,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及时处理。扣除保险公司和过失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后,核定后的超额损失作为净损失计入成本。各种货物的定额损失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九、航行外轮海员的财产保险费和人身安全保险费,合同、合同公证费和鉴定费,诉讼费和律师费,咨询费,专有技术使用费,以及按规定应列入成本的排污费。
(1)企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和在外轮上航行的船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计入成本。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优待,应当冲减保险费支出。
(2)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的合同、合同公证费和鉴定费、诉讼费和律师费、科技和管理咨询费,可以根据金额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
(三)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后支付的引进技术的技术转让费(包括许可费、专利费、咨询费、设计费),应一次性或分次计入成本;在引进技术项目投产前支付的,作为待摊费用,待项目投产后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引进技术的员工培训费可一次性或分次计入成本;为掌握使用进口技术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应当在进口项目投产后计入成本。
(四)企业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缴纳的排污费可以列入成本。但从开征后第三年起,企业继续超标排放污染物,按规定收取的排污费和罚款应在企业更新改造基金中列支,不计入成本。
十、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支出数扣除流动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后的余额计入成本。银行对流动资金贷款收取的加息和罚息,在企业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
十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内部职工集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集资支付的利息,相当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可列入成本,超过部分应从企业自有资金或企业分配利润中支付。
十二、港口费、装卸费、代理费、洗车费、车辆牌证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检验费。在外国港口航行的船舶支付给香港的调度费应包括在费用中。收取港口延伸费,应按实际收入减少费用。
十三、企业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计入成本。
十四、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养路费、河道费、港口费、过渡费、过闸费、过桥费、水运费列入成本。
十五、按统一规定将办公费、差旅费、冬季取暖费、消防费、仓储费、商标注册费、展览费、劳动保护用品等列入成本。
十六、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列入成本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