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抗辩的几个理由

法律主观性:

知识产权行业的人都知道,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作为被控侵权方的抗辩理由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不侵权的抗辩,即被控侵权产品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二是自由公知技术的抗辩,被控侵权产品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该技术;三是专利权无效抗辩,通过使对方专利权无效来达到不侵权的目的;四是先用权抗辩,主张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五是合法来源的抗辩,只适用于卖方;六是法定不侵权抗辩。但每一种辩护都有自己的特点和技巧,本文根据所处理的一些案件进行阐述。2003年,作者在三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代表被控侵权人。三起案件为同一专利权人、同一被告,产品均为同类产品。这三起案件被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称为系列案件,同时审理。案件之间其实没有必然的联系,为了节省程序而一并审理。三起案件中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1)“多功能电子钟(C63)”申请号01314763.3;(2)“多功能电子钟(C60)”专利号01314874.5;(3)“多功能电子钟”专利号为01313977.0。根据委托人的意愿和提供的证据,三个案件都提出了四个抗辩理由:不侵权抗辩、专利权无效抗辩、优先购买权抗辩和自由公知技术抗辩,因为不同的案件得到三种不同的处理结果。(1)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中的电子钟的钟面与专利设计产品的钟面基本相同,但不同的是被控侵权产品由于增加了氧吧功能而增加了厚度,可以说是外观上的不同。但对于这类产品来说,主要的创意部分是钟面,氧吧组合电子钟产品类似于外观设计产品。因为氧吧功能的加入并没有改变钟面设计,所以单纯的厚度不同是不够的。被告主张先用权提供的证据是产品模具开发合同,该合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但该合同未载明模具产品的型号、规格,没有证据证明该开发合同能直接对应涉案产品,故先用权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主张专利无效的证据是原告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该公司生产专利产品刊登交易会广告彩页。展销会上刊登的广告彩页上有主办单位和刊登时间,可以清楚地显示原告专利产品的立体照片,以正面为主要展示部分,但与被控侵权产品有所区别。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明专利权无效。被告主张该设计为自由公知的证据与上述专利权无效的针相同,但由于主张的被控侵权产品与上述现有设计不完全相同,同时与专利产品外观相似,故法院对自由公知设计的主张不予支持。答辩期间,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法院没有中止审理,半年内作出判决,判决侵权成立,赔偿5万元。如被告不服上诉,在上述期限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宣告所有专利权无效。最终,高院根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以被告胜诉告终。案例(2)中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与专利产品的外观基本相同,不侵权的抗辩理由基本不成立;被告主张先用权提供的证据是产品模具开发合同,该合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但该合同未载明模具产品的型号、规格,没有证据证明该开发合同能直接对应涉案产品,故先用权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主张专利无效的证据是原告授权生产该专利产品的公司的广告彩页。彩页显示的图片与专利产品一致,与被控侵权产品基本相同。彩页有法定公开时间的,可以证明该专利作为公开出版物无效,但彩页没有公开日期,因此不能证明产品外观已经公开。被告主张该设计是自由公知的证据与上述专利权无效的针相同。答辩期间,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法院没有中止审理,半年内作出判决,判决侵权成立,赔偿5万元。如被告不服上诉,在上述期限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无效宣告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最终高院维持本案判决。因此,该案以被告败诉告终。情况(3)不同于上述两种情况。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中的电子钟与专利设计产品基本相同,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主张先用权提供的证据是产品模具开发合同,该合同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但该合同未载明模具产品的型号、规格,没有证据证明该开发合同能直接对应涉案产品,故先用权的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主张专利无效的证据是原告在专利申请日之前授权该公司生产专利产品刊登交易会广告彩页。展销会上刊登的广告彩页有主办单位和刊登时间,可以清楚地显示原告专利产品的立体照片,以正面为主要展示部分,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如果能作为公开出版物,证明专利权无效。被告主张该设计是自由公知的证据与上述专利权无效的证据相同。答辩期间,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法院没有中止审理,在六个月内作出判决,判定被告使用的外观是自由的公知设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上诉。几个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该专利的无效宣告决定,宣告该专利全部无效。从上述三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案例来看,专利侵权律师在被告主张抗辩理由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专利无效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措施。对于很多案件,包括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如果被告主张原告专利权无效且证据可能,受理案件的法院一般会终止审理,等待专利无效案件的结果。专利无效抗辩的关键因素是证据,需要证明专利的技术方案或外观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公开发表或公开使用,但一般应以公开发表的证据为依据。公开出版物可以是正式的公开出版物,如书籍、期刊、报纸等。,或非正式的公开出版物,如技术手册和数据手册等。,但无论哪种出版物,都必须有明确的出版时间,否则就没有证明效力。本连载案第一案中的广告彩页,实际上是原告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印刷投放的,但由于没有印刷发行时间,无法认定。公开的技术内容,无论合法与否,一般都能破坏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非法公开的技术秘密也属于专利法中的公开技术。2.不要在争不侵权的时候浪费宝贵的审判时间。有理由争论,但没有理由不盲目强调自己的观点。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官一般都是这方面的专家,不需要反复强调。反复强调不仅造成了审理案件的法官,也浪费了他们的宝贵时间,尤其是外观专利案件中,是否相同或相似,大家一看就知道。所以,在这个理由难以成立的时候,我们应该把重点放在其他对我们有利的用途上。3.为自由知晓的技术辩护有两个理由。一个是自由,即没有任何人权利的技术,一个是已经公开的技术。在专利法意义上,没有他人专利权的公开技术可以被认为是自由公知技术。因此,主站自由公知技术的证据可以是无效专利文件、在中国没有专利权的外国专利文件、在书刊杂志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等。也可以是从公开销售的产品中直接获得的技术内容。但是,禁止在自由和公知技术的抗辩中使用他人有效的专利文件。被主张的自由公知技术必须与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相同,是否与专利技术相同不予考虑。同时主张自由公知技术的抗辩只能使用一个技术方案,组合形成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认定自由公知技术的依据。4.至于先用权的抗辩,其实先用权的抗辩要求相对更苛刻。首先,先用权要求被告证明自己为专利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做了必要的准备。这种准备一般是被告单方面的准备,很难有很高的可信度。在上述连环案中,法院以模具开发合同没有产品型号和规格为由,拒绝承认先用权。事实上,型号和规格都是有的。由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关系密切,在没有第三方证明的情况下,很难确认合同的真实性。因此,建议企业在准备生产某种产品时,需要以某种方式公开产品的结构、外观等技术数据或采取公证措施,以保留已经开始准备生产销售的证据。当然,最好的办法是申请专利。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进口该产品的;(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的产品、使用相同的方法或者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三)临时通过中国领海、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对等原则,为自身需要使用其装置和设备中的有关专利;(四)利用相关专利专门进行科学研究和实验;(五)以提供行政审批所需信息为目的,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专利医疗器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