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科学技术投入办法(2002年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保障科学技术投入(以下简称科技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海南省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投入,是指市政府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财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服务和科技知识普及等方面的资金投入。第三条建立和完善以财政投入为导向,企事业单位为主体,财政信贷和各类科技资金为支撑,社会集资和引进外资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渠道的本市科技投入体系,到2005年,研究开发经费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2%以上。第四条科学技术投资坚持发展经济、优化投资、提高效益的方针;科学技术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专款专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科技投入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第六条本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市科技经费财政预算,并对金融办拨付的科技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七条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产业和省产业、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全市产业项目的审查,组织评估和论证,确保符合产业政策和科技发展规划。第八条科技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科技专项经费和其他科技经费;

(二)国家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用于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入的科技资金;

(四)金融机构投入的科技信贷资金;

(5)风险投资机构投入的科技风险投资。

(六)各级市政府有关部门从生产、建设和发展资金中安排的科技经费;

(七)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包括港澳台侨)投资、资助和捐赠的科学技术资金;

(八)高级科技人员高新技术、专利和项目的有效知识投入;

(九)各类科技经费和其他科技经费;

前款第(一)项所称科技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研补助费。第九条市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科研基本建设费和科技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财政科技经费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科技三项费用应当逐年增长。第十条科研单位、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活动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应当用于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将不低于收入的50%用于科学研究开发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第十一条企业技术开发资金主要投资于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技术创新,包括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样品和样机;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和检测费用;技术转让费、专利购买费、技术咨询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和技术资料费;聘请技术专家、研究、论证费等。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科技开发贷款,科技贷款额度应当逐年增加。并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

对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承担的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金融机构应按规定按时投放科技贷款。第十三条鼓励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与为科技服务而设立的科技风险投资、科技信贷、科技保险和融资租赁业务。拓宽科技投入渠道,促进科技发展。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企业每年必须保持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技术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实际进入成本计算。第十五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资助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奖励科学技术人才。科学技术捐赠数额较大的,根据捐赠人意愿,经各级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个人名义设立科学技术专项基金。第十六条财政投入科学技术资金,可以采用拨款、有偿使用、贴息等形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热带农业、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临床医学、海洋产业、基金工程、生态环保等科研开发项目;

(二)推动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大公共研发项目;

(三)符合产业政策的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要科研项目;

(四)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高技术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人文科学研究、软科学研究和高技术人才培养;

(5)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