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几千万入股域名在法律上可行吗?

近日,上海一家公司投资了一个域名,其注册资本估值超过10万元,占公司股权的70%,成为上海第一家投资域名的企业。虽然用其网络域名作为公司的股份出资并不少见,但由于部分知识产权出资早在1994的《公司法》中就已得到肯定,本案中引人关注的是其网站域名的评估价高达10000余元,增资后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的69.8%,接近70%。即使在中国经济最发达的城市上海,也没有先例。今天,本文将讨论中国法律关于知识产权出资和网络域名份额的相关规定。第一,?0?2?0?2?0?2关于知识产权出资方式的相关规定知识产权作为现代科学发展社会的重要无形资本,在1994《公司法》中已经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或者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2006年《公司法》对该条略作修改:“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非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沪工商注(2006)246号)明确规定,知识产权以固定价格出资,最高比例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以上规定表明:1。按照现行《公司法》的规定,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作为出资,只有可以用货币评估、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才可以作为出资财产。2.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是拥有合法转让知识产权权利的所有权人,知识产权出资人应当依法办理财产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4.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高为注册资本的70%。第二,?0?2?0?2?0?2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有限上述案例中,长宁工商分局批准其增资申请,注册资本增至654.38+0666万元,其中654.38+065.438+063万元为域名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实际达到69.8%,差不多70%。其实早在1994的《公司法》中就规定了可以作为出资的知识产权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2006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非货币出资比例提高了3.5倍,间接规定了知识产权等非货币出资金额可以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第三,?0?2?0?2?0?2网站域名的股权的确定性应该是确定的,但是知识产权本身的性质,比如所有权,“高估”或者“贬值”都会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性。在上述情况下,公司投资评估价超过654.38+00万的网站域名风险很大。首先,网站的域名属于root密码。因此,如果root密码被盗或被股东转让,公司将承担注册资本不足的风险。此外,网站域名可能被高估或贬值,导致公司注册资本不到位。根据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款明显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的,出资的发起人应当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如何使域名投资的易转让对社会利益,主要是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潜在危害,成为我国政府主管公司登记的部门下一步应该考虑的问题。作者简介:陈丹红,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