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转让的发明人需要签字吗?

法律主观性: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后,发明人的原权利人丧失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未经许可不能在其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是,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精神报酬权不同时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必须订立书面合同。而且当事人要向中国专利局提交合同副本,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才生效。专利也可以许可受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使用费。专利许可包括独占许可、独占许可和一般许可。其中,独占许可是指允许受让方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合同约定的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方仍保留该范围内的使用权,但排除任何第三方在该范围内使用相同的专利技术。

法律客观性:

专利转让后发明人入股:在专利技术入股的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实践中,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包括拥有专利权和专利实施权的,专利申请权也视为固定价格的专利技术入股。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认为这三种出资形式都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在处理一些问题上还是存在一些法律障碍,比如出资的转让问题。因此,首先要明确专利技术入股的形式。当然,为了减少以后不必要的纠纷,我们应该率先入股专利技术。第二,注意必须完成以下投资程序,才能确定投资是无瑕疵的。首先,必须评估专利的价值。然后,专利权人将根据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到专利局进行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转让给被投资公司。工商登记机关将依据专利权转让的程序,认定以该专利技术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第三,注意专利股份必须是该专利的合法权利人。而且在我国的法律中,对于可以进行股权投资的主体有规定,对于国有企业、内部设有职能机构的法人或者个人是否可以进行专利入股也有一定的限制。第四,用专利技术入股时,也要注意技术信息和权利的转让;专利股东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所有权及各方违约责任。第五,专利入股需要特别注意专利技术的可靠性。不可否认,由于专利局文件存储能力的限制和工作中可能的疏忽,审批专利的审查员有可能对不符合专利要求的技术授予专利。另外,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实质审查,所以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申请。一旦被宣告无效,就不具备物权的属性,不能作为入股的技术。因此,对专利进行必要的审查和检索,并在合同中规定无效后的处理方法是非常必要的。第六,还有一个问题需要特别强调,就是入股后涉及的公司治理。我国原《公司法》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但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比例可以提高到35%。所以过去无形资产不可能成为公司的大股东,至少不是绝对控股股东,所以在公司治理上只能处于附属地位。(但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取消了相关规定,不限制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知识产权出资比例最多可以达到70%,可以成为绝对控股股东。